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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炎复议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

日期:2021-01-29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行政复议决定书

合川府复〔2020〕17号

    申请人:冯某炎。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合川公(云门)行罚决字〔2020〕21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2020年9月7日17时左右,申请人驾驶小轿车自合川向云门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云门大桥时,与一辆公交车发生擦刮,双方对责任争执不下,遂到交巡警支队云门大队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交警搜查了申请人驾驶车辆的所有物品,申请人对此表示不理解并发生争执,对交警出言“像条狗一样”,交警遂叫云门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进行了控制,并认定申请人妨碍执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决定。申请人认为仅仅是一句话不构成妨碍执法,不应该受到这么重的惩罚,民警在办案过程中也对申请人进行了辱骂,请求调取现场处置的执法记录仪,希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0年9月7日17时许,申请人驾驶一辆大众牌帕萨特小轿车从合川城区往云门街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合肖路S208省道云门大桥中段时,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擦刮。同日17时45分许,双方到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云门大队请民警出警处理,在民警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因不满客车司机的质疑,对客车司机刘某全进行辱骂,民警多次劝阻依旧不听劝告,随后民警查询申请人有违法犯罪前科,遂对其车辆进行检查。申请人因不满民警对其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拒不配合,并且出言“你像他妈一条狗一样”等带有人身攻击的语言对现场执法民警段某华、向某江进行辱骂。民警对其再三劝阻和警告无效后将申请人当场控制。申请人对现场执法民警扬言道:“我要杀死你和你全家”。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安机关收集的违法行为人冯某炎的供述、证人证言、执法经过、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其确有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所述其只是骂了一句警察,但该行为属于辱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已经构成了阻碍执行职务。合川区公安局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传唤申请人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在收集完毕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合川区公安局在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合川区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并无不妥。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7日17时许,申请人驾驶一辆大众牌帕萨特小轿车从合川城区往云门街道行驶,当车行驶至合肖路S208省道云门大桥中段时,与一辆大型客车发生擦刮。同日17时45分许,交巡警支队云门公巡大队民警段某华、向某江等人在交巡警支队云门公巡大队院内停车坝处理双方交通事故,在对申请人驾驶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时,申请人拒不配合,并对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段某华、向某江进行辱骂“你像他妈一条狗一样”,后民警将申请人带到交巡警云门大队办公室进行劝导,申请人又扬言要杀害民警及民警的亲属、子女。同日18时许,合川区交巡警支队云门公巡大队将申请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一案移送云门派出所,云门派出所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并于同日18时30分左右,传唤申请人到云门派出所接受询问,同时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送达申请人。2020年9月8日,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限延长至24小时,并于同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川公(云门)行罚决字〔2020〕21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于次日将申请人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冯某炎第1次、第2次)、《询问笔录》(刘某全)、执法记录仪现场执法视频、《警官证》(段某华、向某江)、《前科材料》(冯某炎)、《执法经过》(段某华、向某江)、《常住人口信息》(冯某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为县级公安机关,依法负责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其作出《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申请人因所驾驶车辆与客车发生擦刮,于2020年9月7日17时45分许在交巡警支队云门公巡大队接受处理,民警段某华、向某江等人在处理双方交通事故时,对申请人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申请人拒不配合,并对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警段某华、向某江进行辱骂“你像他妈一条狗一样”,后民警将申请人带到交巡警云门大队办公室进行劝导时,申请人又扬言要杀害民警及民警的亲属、子女。申请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人民警察出言辱骂并威胁,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对申请人所持复议理由本机关不予支持。从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执法录像、申请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在民警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申请人不听劝阻,多次对客车司机刘某全进行辱骂,并拒绝配合民警对其车辆进行合法检查,对现场执法民警段某华、向某江作出“你像他妈一条狗一样”“我要杀死你全家”等带有侮辱性和威胁性的语句,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程序合法。

    2020年9月7日18时许,合川区交巡警支队云门公巡大队向被申请人所辖云门派出所移送申请人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一案,被申请人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当日18时30分,云门派出所传唤申请人到所接受询问,并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依法送达申请人。2020年9月8日,被申请人将对申请人的询问查证时限延长至24小时,并于同日对申请人进行了处罚前告知,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合川公(云门)行罚决字〔2020〕21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在传唤申请人到案后,告知申请人将传唤原因及处所告知其家属,但申请人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在收集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申请人;在对其作出处罚决定后,向申请人宣告并直接送达,同时将申请人被行政拘留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整个办案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8日作出的合川公(云门)行罚决字〔2020〕21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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