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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头复议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复函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0-04-30来源:区政府办公室

合川府复〔2019〕37号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申请人:邓某头。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举报“某酸萝卜老鸭汤炖料”、“某食品酸菜鱼调料”相关情况的复函》(下称:《复函》)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撤销《复函》及所涉“免于处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对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相关食品进行调查处理,其应知道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虽已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但是其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停止经营、采取一定的方式通知消费者(包括申请人)、退货和召回食品、赔偿损失。同时其作为专业、大型食品经营者,应当知晓国家法律规定,明知自己的法定义务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却存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客观事实,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显然系明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免于行政处罚的要件,但被申请人认为其符合而免于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履行了调查处理职责。

2019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邓某头提供的线索依法对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希尔安大道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查,举报函所称的“某酸萝卜老鸭汤炖料”是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3日从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某综合市场干鲜副食区56、57号的食品批发商处购进;举报函所称的“某食品酸菜鱼调料”是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4日从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某食品经营部购进。执法人员检查时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均能提供前述两种预包装食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留存有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提供该两种预包装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委托检验报告;同时,执法人员查阅了该公司食品进货电子台账,台账均如实记录了前述两种预包装食品购进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查阅了该公司的采购食品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均能反映该公司在“某酸萝卜老鸭汤炖料”、 “某食品酸菜鱼调料”进入超市前对标签进行了审查,前述两种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均标明了如下内容:⑴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⑵成分或者配料表,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⑷保质期,⑸产品标准代号,⑹贮存条件,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⑻生产许可证编号。检查中执法人员还了解到该公司已将前述两种预包装食品销售完毕,目前该公司及被申请人也未收到已销售出去的这两种预包装食品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反映。2019年10月9日,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在公司超市入口显著位置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对前述“某酸萝卜老鸭汤炖料”、“某食品酸菜鱼调料”两种预包装食品进行了召回。

二、被申请人《复函》认定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某酸萝卜老鸭汤炖料”、“某食品酸菜鱼调料”这两种预包装食品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之外的行政处罚,依据充分。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经调查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被举报的两种预包装食品时做到了以下几点:(一)食品进货渠道合法,该公司索取并留存有真实、合法的供货方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对购进的食品追根溯源;(二)该公司索取并留存了被举报的两种预包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该公司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四)相关凭证及记录保存期限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五)该公司履行了《食品安全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项的规定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的合理审查义务。且目前为止,已销售完毕的“某酸萝卜老鸭汤炖料”、“某食品酸菜鱼调料”两种预包装食品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以上事实,有《邓某头投诉举报材料》《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处理登记单》(编号238、239)《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靓某食品销货清单》《合川区好某家食品店营业执照》《华某春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查验记录表-某老鸭汤》《某老鸭汤进销存报表》《重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出厂检验报告》《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某酸萝卜老鸭汤炖料)《合川永某食品经营部销售清单》《合川永某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合川永某食品经营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查验记录表-某酸菜鱼》《某酸菜鱼进销存报表》《重庆市天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足区份公司出厂检验报告单》《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酸菜鱼调料)《食品召回公告》等证据证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10月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举报函,被申请人2019年10月8日收到该举报函后,对被举报人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申请人投诉举报“某酸萝卜老鸭汤炖料”、“某食品酸菜鱼调料”的情况立案调查;2019年10月9日对被举报人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现场调查;2019年11月11日作出《复函》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

申请人因购买食品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本案中,被申请人2019年10月8日收到该举报函后,对被举报人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的申请人投诉举报“某酸萝卜老鸭汤炖料”、“某食品酸菜鱼调料”的情况立案调查。2019年10月9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提取前述两种预包装食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该两种预包装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以及委托检验报告,被举报人食品进货电子台账、采购食品验收记录、食品召回公告等材料。2019年11月11日作出《复函》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处理投诉举报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以《复函》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被举报人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在购进“某酸萝卜老鸭汤炖料”、“某食品酸菜鱼调料”这两种预包装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八项)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同时于2019年10月9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召回义务。被举报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收到已售出的该两种预包装食品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的反映。被申请人作出《复函》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重庆某超市有限公司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之外的行政处罚,依据充分。

综上,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已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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