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府复〔2018〕1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希尔安大道规划展览馆3楼。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渝规限拆合字(2018)第83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18年6月22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
申请人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该《决定书》所指建筑为申请人所有房屋的附属建筑(建在主体建筑附属平台上的遮雨棚),该遮雨棚在主体建筑建成时就已经建成。由于10个门面的部分屋顶均处于平台下方,因而该附属建筑的修建是基于为了防止雨水渗透造成损失和满足房屋基本使用目的,为主体房屋不可分割部分,并非违法建筑。该建筑从建成到现在已有18年之久,期间,既未影响市容也未影响邻里关系,对周边环境的安全也无任何影响,在保护屋面不渗透上起了很大作用,18年来在历次政府出资统一清理全城违章建筑的行动中,都未曾被告知违法要求拆除。该建筑的修建是基于房屋使用的基本需要,其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如果强制拆除势必造成雨水渗漏,这将会直接影响楼下10余户门市经营,并出现长期且无法缓解的矛盾和纠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复议答复人具有作出渝规限拆合字(2018)第83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对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修建的违法建筑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现场的调查勘验,查明:“申请人擅自在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二层修建的彩钢玻璃房屋,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建设。”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估算,违法建筑面积约为9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执法人员沈某与李某某的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截图、《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局勘验笔录》和照片2张及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及附图、重庆市合川区城市总体规划图、合川区规划局证明等事实方面证据;《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局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案件登记表》、渝(规)合字(2018)第4号《询问(勘验)通知书》、沈某及游某行政执法证复印件、渝规限拆合字(2018)第83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邮政特快专递回执等程序方面证据;以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证据。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组织查处:(二)不在本条第一项所列范围修建的,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合川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的违法建筑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且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因此,被申请人具有查处申请人违法建筑的主体资格。
二、认定事实清楚
2018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修建的违法建筑进行立案调查,通过对现场的调查勘验,查明:申请人擅自在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二层修建的彩钢玻璃房屋(违法建筑面积约为90平方米),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属于《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建设。
三、处罚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对复议申请人在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某某路修建的违法建筑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4月26日发出询问(勘验)通知书留置送达;2018年4月26日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2018年4月26日作出《决定书》,并于5月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渝规合字(2018)第4号《询问(勘验)通知书》送达回证,其记载送达方式为留置送达,送达人签字一栏记录为短信告知、电话告知。被申请人提交的短信记录和电话记录不能证明申请人和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该通知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被申请人提交的勘验笔录中有格式性记载:“(针对违法事实清楚拟作出限拆决定的情况向当事人进行告知),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限期拆除(回填)违法建筑的决定,你还有什么需要陈述与申辩的?”答:“由于当事人李某某未到现场,执法人员沈某电话告知上述内容,李某某未提出异议。”该勘验笔录所载勘验时间为2018年4月26日16时30分至2018年17时30分,被申请人提供的与李某某的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时间均为现场勘验之前,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将要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告知,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渝规限拆合字(2018)第83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