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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复议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8-04-12来源:区政府法制办

  合川府复〔2017〕2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四川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1号。   
  第三人:四川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合川财库20170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18年2月24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决定。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中关于“采购单位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恢复评标中不合理扣分部分分值,重新更正评标结果。
  申请人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1.申请人认为在两次评分中,评委存在双重标准。合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招标项目编号:HC2017公29)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招标文件中关于“2 服务能力部分第2、4条”的评分标准相同,均要求“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质检负责人”同时具备“测绘类高级职称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证书”,但是两次评审结果却大相径庭,第一次申请人提供了相关人员“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即得分,但第二次却一分未得。
  2.“2 服务能力部分第2、4条”中的“注册测绘师证书”不存在外延不唯一。
  第三人请求:撤销《决定书》中关于合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分包1作出的“招标采购无效,采购单位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
  第三人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1.《决定书》提出的“鉴于该项目招标文件分包1评分标准‘服务能力部分’第2、4条关于‘注册测绘师’要求不准确,造成投标供应商理解上的歧义,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而否定招标文件的合理性,结论是片面的,不客观的。
  2.投诉人(四川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参与投标中,没有提供注册测绘师注册证。评标委员会不认可加分,决定是正确的。
  3.合川区农委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7年11月13日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意见,对质疑进行了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不支持质疑人的诉求,第三人认为交易中心的工作是专业而负责任的。
  4.质疑人没有提供注册证,评标委员会不加分,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
  5.质疑人作为测绘专业机构,应该对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布的《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国测人发〔2014〕8号)的相关规定是充分了解和认知的。
  6.此次招标文件包括1、2分包,被申请人认定分包1评分标准“服务能力部分”第2、4条关于“注册测绘师证书”要求不准确,造成投标供应商理解上的歧义,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那么包2同样面临此类问题,对于包2的投标人也是不公平的。
  被申请人答辩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四川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重庆市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合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第二次)采购项目投诉”(以下简称“该采购项目投诉”)的法定职权,受理该投诉符合有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对该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被申请人对该采购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符合有关规定。
  1.关于“企业信用等级证书”问题,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事项不予进行纠正处理,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关于“注册测绘师证书”问题,被申请人认为“注册测绘师证书”并非法定的专有名称,外延并不唯一。由于投诉人四川某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分包一得分为84.75分,与第一拟中标候选人差距为5.25分,招标文件中存在理解歧义的两条评分标准共计6分,对标准的不同理解可影响中标结果,因此被申请人对该项目分包1作出招标采购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审查查明:
  案涉项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第二次采购,共包括1、2、4三个分包,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该项目于2017年11月2日在区交易中心开标,其中分包1第一中标人为第三人,得分为90分;申请人未中标,得分为84.75分。该招标结果于2017年11月6日进行了公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7日向采购人区农委和委托机构区交易中心提出质疑,认为“投标人综合实力”第2项未得分和“投标人服务能力”第1、2、4项未得分属评分错误,区农委与区交易中心进行了受理,并于2017年11月13日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及合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了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不服,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于次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区交易中心及采购人区农委,区交易中心和区农委分别于2017年11月21日和23日将书面说明和证明材料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评审结果认定标准一致,但根据“服务能力部分”第1、2、4条,申请人被扣9分与招标文件不符,如在得分中增加9分对评标结果会产生影响,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决定书》,决定对分包1重新招标,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区农委及区交易中心。
  以上事实,有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记录表、评标汇总表、开标现场询问及专家答复、政府采购质疑书、区交易中心质疑登记表、质疑答复等事实证据;投诉书、政府采购投诉投诉书副本发送通知书(编号:201705)及送达回证、区交易中心质疑处理情况说明、区农委关于质疑处理的说明、《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程序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情况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此次政府采购的投诉处理职权。
  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情况
  本案的焦点在于:
  (一)申请人“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是否应当加分;
  (二)申请人根据招标文件“服务能力部分”第1、2、4条是否应当加分。
  针对焦点(一):
  招标文件“综合实力部分”第2条“投标人获得过省级(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诚信系统集成企业’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得2分”。申请人提供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系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中国企业改革和发展协会、中国企业信用评价中心出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被申请人认定事实准确。
  针对焦点(二):
  根据招标文件“服务能力部分”第1条:“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项目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类高级职称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的得3分,不同时具有不得分”,申请人提交了测绘类高级职称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未被评标专家认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服务能力部分”第2条:“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中,技术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类高级职称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得3分,不同时具有不得分”和第4条:“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质检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除外),具有测绘类高级职称证书和注册测绘师证书的得3分,不同时具有不得分”,评标委员会认为“注册测绘师证书”应当包括“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和“注册测绘师注册证”两项。根据《测绘法》和注册测绘师管理的规范文件《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国测人发〔2014〕8号),“注册测绘师证书”与《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的“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及“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均不同,易造成理解上的歧义。申请人在投标过程中所列项目负责人员,均同时具备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及注册测绘注册证,因招标文件歧义导致仅提供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根据评标得分,申请人与第三人评标差距为5.25分。而综合焦点(二)有关情况,因评标委员会错误评判,申请人应得“服务能力部分”第1条3分;如无理解歧义可得“服务能力部分”第2、4条6分,分值之和超过申请人与第三人差距,影响了中标结果。被申请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开展招标活动并无不当。
  但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仅认定“服务能力部分”第2、4条因歧义可能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未认定第1条对评标结果产生的影响。本机关认为,应当针对原招标评分中的情况进行统筹后明确是否对评标结果产生影响,不能就单一条目分值未达到改变招标结果就未在处理决定中明确其对招标结果的影响,《决定书》认定事实略有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处理结果。
  三、程序合法性情况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被申请人于次日受理,并于2017年11月20日将投诉书副本送达区交易中心和区农委。根据区交易中心和区农委提交的材料,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决定书》,并分别于2017年12月13日、2017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18日和2018年1月4日向申请人、区交易中心、区农委及第三人送达。其送达第三人的程序违反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之规定,属程序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认定事实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处理结果;送达第三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合川财库201705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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