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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申请撤销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17-06-12来源:

合川府复〔20173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61224日作出的合公(南津街)强戒决字2016239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于201716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1716日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申请人2017214日补齐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该复议申请。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决定书》,改为社区戒毒。

申请人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1. 申请人于1998年吸毒强制戒毒三个月后一直外出打工至201511月,因母亲身患癌症回合川,母亲于20167月做癌症切除术,同年11月又复发,需进一步入院治疗。

2. 申请人与前妻家庭纷争、感情出现严重问题,在此期间申请人以吸食冰毒来兴奋自己,维持工作精神。

3. 申请人离婚后,小孩由申请人行使监护权,认为一个13岁的小孩需要父亲在家照管。

被申请人答辩称: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于201612620时许,在位于合川区南办处某小区124-2家里进门左手边的卧室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于同月129时许,张某某在位于合川区南办处某小区125楼过道处被合川区公安局南津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以上事实有张某某本人的陈述、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之规定,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具有对在合川区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的主体资格。

2. 合川区公安局依法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口头传唤张某某到案接受询问,将公安机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给张某某,并将张某某被传唤的情况通知家属;在收集完相关证据后作出行政处罚前,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了张某某;对其作出处罚后,将被行政拘留情况通知了张某某的家属;将拟对张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行政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告知,对张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后,将其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通知了其家属。整个办案过程,程序合法。

3. 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对吸毒的事实没有异议,其在询问笔录中签字捺印确认。其违法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复议申请张某某所述其称需要照顾生病的母亲及需要其抚养的小孩,希望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变更为社区戒毒,其提出的诉求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张某某吸毒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案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其提出变更强制戒毒的申请于法无据,建议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

申请人张某某于201612620时许,在位于合川区南办处某小区124-2家里进门左手边的卧室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于同月129时许,张某某在位于合川区南办处某小区125楼过道处被合川区公安局南津街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被申请人于20161212日作出合公(南津街)决字2016286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于20161224日作出合公(南津街)强戒决字2016239号,对申请人张某某给予强制戒毒两年。申请人母亲钱某某于20161227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变更戒毒方式的申请,被申请人于2017111日作出不符合社区戒毒条件审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张某某笔录》、《指认现场笔录》、《丢弃吸毒工具照片》、《尿液提取笔录》、《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张某某前科材料》、《钱某某询问笔录》、《张某1询问笔录》、《钱某某病历》、《张某某离婚证》等事实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送达回执》、《受案登记表》、《延长询问时间审批表》、《捉获经过》、《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办案说明》、《行政拘留执行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变更申请》、《社区戒毒审批表》等程序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在合川区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查处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依据充分。

1998114,张某某因吸毒被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201612620时许,张某某在位于合川区南办处某小区124-2家里进门左手边的卧室内采用烤吸的方式再次吸食毒品冰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强制隔离期限为两年”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申请人作出《决定书》的程序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161224日作出的合公(南津街)强戒决字2016239号《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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