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27来源: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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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 4 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财政部等 4 部委《关于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4289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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