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10-21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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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咨询电话:023-4273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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