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3-10-25来源:区税务局
政策内容: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存在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经纳税人申请,可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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