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9-13来源:区国资委
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移交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项目资产”)管理,规范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和登记管理,促进项目资产及时交付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主席令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合川府发〔2017〕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产是指由政府性资金、国有单位自有、自筹资金购买、修建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享有产权的国有固定资产(不含个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通过政府性补助资金形成的非国有资产)。
第三条 项目资产管理包括产权界定、资产移交、资产登记和监督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 项目资产移交按照“统筹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实施。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产权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资产的移交工作,区国资办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对项目资产移交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决算审计后30日内,将决算审计报告报区国资办备案,并与相关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产权单位应在完成资产移交后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章 产权界定
第六条 确定项目资产产权单位的原则:
(一)确定项目资产产权单位应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资金渠道、投资占比、资产使用性质等因素。
(二)项目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原则上将产权确定给提供配套资金的区属平台公司。
(三)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争议的,由区国资办会同相关单位对产权归属予以界定。
第三章 资产移交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产权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发展改革、审计、国资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第八条 符合移交条件的项目资产,由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牵头,会同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共同开展资产移交接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资产移交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各专项工程(绿化,供电、供水、排水、通信、供气管网,路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交通设施等)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项目资产由项目责任单位移交给产权单位时,必须完善交接手续。同时区分项目资产类别,向产权单位移交相应资料:
1.各项工程建设资料;
2.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综合验收资料;
3.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4.资产移交清册;
5.其他应移交的资料。
涉及不同项目业主之间的资产移交,双方应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资产实行现场移交。项目资产和相关资料经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产权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共同核实无误后,及时完善签字移交手续。区国资办会同相关单位进行监交。
第十二条 项目资产移交时,存在房屋质量、基础设施功能、相关资料不完善问题的,在不影响项目资产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可先行办理移交手续。由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限期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后,再补充完善后续移交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待整改合格后,再组织移交。
1.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2.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
3.其他不符合移交条件的项目资产。
第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产权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第十五条 项目资产移交后,使用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 资产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责任单位办理完结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产权单位应及时进行登记。需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项目资产,由产权单位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七条 确定项目资产价值登记的原则:
(一)新购建固定资产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额度作为固定资产原值。
(二)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建筑物,因扩建、改建或拆除部分,应相应增减资产账面原值。
(三)产权单位财务报表中的固定资产原值必须和固定资产卡片价值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项目资产实行网络登记。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财政部开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区国资办开发的“合川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项目资产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数据录入。产权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登记业务工作需要,将资产数量、账面价值、权属等经济指标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区分资产类别,电子扫描相应资料上传录入。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3.项目竣工财务审计决算批复文件;
4.有关部门已明确的资产占有、使用、归属文件;
5.已单独办理的土地证,不动产权证的权属证明;
6.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资料。
(二)数据审核。区国资办负责对产权单位提交的项目资产登记数据实行定期审核。对照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决算报表进行核实,账卡相符的,完成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督促产权单位及时整改完善。
第二十条 项目资产登记工作结束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责任单位、业主单位、产权单位以及使用单位应当认真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和登记工作。区国资办会同相关单位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资产移交和登记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及时移交和登记项目资产的,将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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