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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24-00542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土地 [载体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合川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11-05 [发文时间] 2024-11-05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合川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4〕22号)

合川府征地方案确定公告〔2024〕22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因合川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区政府于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依法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合川府征地方案公告〔2024〕9号)进行了公告,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合川区城镇规划建设项目需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拟征收草街街道办事处玉龙村第12村民小组等1个街道办事处2个镇4个村4个小组集体土地0.065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21〕1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草街街道办事处玉龙村第12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04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45公顷(耕地0.0038公顷、其他土地0.0007公顷)。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人。

拟征收草街街道办事处大庙村第5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035公顷,其中:农用地0.0035公顷(耕地0.0025公顷、林地0.0005公顷、其他土地0.0005公顷)。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人。

拟征收涞滩镇碾盘村第8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268公顷,其中:农用地0.0268公顷(园地0.0268公顷)。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人。

拟征收小沔镇李湾村第1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0302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2公顷(耕地0.0128公顷、林地0.0143公顷、其他土地0.0031公顷)。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人。

具体征收范围以勘测定界图为准(详见附件1)。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拟用于实施合川区城镇成片开发建设。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具体补偿费用情况详见附件2。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3.7万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特殊构筑物补偿费

堡坎围墙、地坝、道路、坟墓、机井等特殊构筑物按下表标准进行补偿。

合川区征地特殊构筑物补偿标准

名称

结构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堡坎围墙(含鱼塘堡坎)

条石(砖)、砼

立方米

18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

片石

立方米

100

地坝

水泥

平方米

30

石板及三合土

平方米

20

地坝是指正规成形的晒坝或院坝,非正规不成型的小块弃平地不予补偿

道路

水泥

平方米

120

人行小路不予补偿,水泥路面厚度小于10厘米的按泥结石路面标准补偿

碎石泥结石

平方米

60

简易机耕道

平方米

20

坟墓

单人

3000

坟墓以坟头为依据,无主坟不补偿。补偿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迁葬的按无主坟处理

双人

4000

机井

1500

废弃的机井不予补偿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含堡坎围墙、地坝、道路、坟墓、机井)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每亩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1.3万元。

拟征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四、人员安置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对象范围

本方案所称人员安置对象应当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中产生。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1.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3.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4.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5.按照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6.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前款所称“长期”,是指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二)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情形

符合上述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1.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三)人员安置对象确定办法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合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21〕12号)第十五条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人员安置对象。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其中,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为按照本款前述方法计算的人数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组织耕地占比。

3.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

五、社会保障

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对应险种的基本养老保险。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征收土地公告的当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

1.补贴对象是指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确定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

2.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

(1)按照或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标准

1.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元/人·年,在我区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或调整时调整。

2.补贴年限。

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如下。

(1)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2年。

(2)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3年。

(3)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4年。

(4)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5年。

(5)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6年。

(6)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7年。

(7)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8年。

(8)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的,补贴年限为9年。

(9)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0年。

(10)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1年。

(11)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2年。

(12)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3年。

(13)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补贴年限为14年。

(14)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补贴年限为15年。

(三)补贴方式

1.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尚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的补贴对象。

(1)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发放给本人。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后,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2)征收土地公告后,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按年记入其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已发放补贴年限未达到应补贴年限的,一次性将剩余年限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征收土地公告后,在市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凭本人参保缴费凭证申请领取缴费补贴。

2.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已达到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条件,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

(1)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放给本人。

(2)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重新核定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3)在市外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将缴费补贴发给本人。

(4)年满60周岁及以上,且征地时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从征收土地公告的次月起发放。

(四)其他事项

1.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服刑人员等因政策规定暂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缴费补贴暂停发放或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本通知规定分类处理。

2.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将其当年应享受的缴费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补贴对象,补贴计发方式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式执行。

4.补贴对象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再享受缴费补贴。

六、其他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图

          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附件1

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图

注:此图为缩印图,如需查阅原图,请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查阅。


附件2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明细表

被征土地

所有权人

征地

面积(亩)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金额(万元)

安置补助费

合计费用

(万元)

支付后有结余

支付后无结余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人)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万元/人)

安置补助费结余部分(万元)

补偿

金额(万元)

人员安置对象人数(人)

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万元/人)

补偿

金额(万元)

草街街道办事处玉龙村第12村民小组

0.0675

5.58

0.112995

1

3.7

3.7

3.812995

草街街道办事处大庙村第5居民小组

0.0525

5.58

0.087885

1

3.7

3.7

3.787885

涞滩镇碾盘村第8居民小组

0.402

5.36

0.646416

1

3.7

3.7

4.346416

小沔镇李湾村第1居民小组

0.453

5.36

0.728424

1

3.7

3.7

4.428424

合计

0.975

1.575720

14.8

16.3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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