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0-01843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土地 | [载体分类]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0-08-14 | [发文时间] | 2020-08-14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 南溪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等2个社区2个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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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2020〕88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
南溪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等2个社区2个居民
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等2个社区2个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等2个社区2个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
补偿安置方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编制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征地人员安置人数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36号)批准:
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0.2118公顷,其中:农用地0.2118公顷(耕地0.1936公顷、其他土地0.0182公顷)。经计算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人。
征收南津街街道高阳社区第九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0.3520公顷,其中:农用地0.3520公顷(耕地0.3243公顷、其他土地0.0277公顷)。经计算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人。
以上共计0.5638公顷(其中:耕地0.5179公顷,其他土地0.0459公顷)。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关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的确定
(一)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市政府令第5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范围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亩16000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四、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人员安置人口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五、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青苗、林木和除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
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4类特殊构筑物按合川府发〔2013〕17号附件2对应标准补偿。
六、奖励
被征地范围内,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补偿安置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并将土地全部交付使用的,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征地面积给予500元/亩的奖励。
七、其他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20年10月23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八、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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