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0-0153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载体分类]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0-07-15 | [发文时间] | 2020-07-15 |
| [标 题] |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等2个社区2个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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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征公〔2020〕2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社区第二居民小组等2个社区2个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合川区城市规划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高阳社区第九居民小组等2个社区2个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5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20〕36号)批准征收。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
征收南津街街道南溪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农用地0.2118公顷,其中:耕地0.1936公顷,其他土地0.0182公顷;征收南津街街道高阳社区第九居民小组部分集体农用地0.3520公顷,其中:耕地0.3243公顷,其他土地0.0277公顷)。
以上共计0.5638公顷(其中:耕地0.5179公顷,其他土地0.0459公顷)。
各小组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等规定办理。
该宗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指导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定,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到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或南津街街道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组织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
六、其它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建(构)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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