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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20-00319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载体分类] 其他公文
[发布机构] 合川区政府办公室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0-04-23 [发文时间] 2020-04-23
[标 题]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钓鱼城小镇项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合川府办发〔2020〕52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钓鱼城小镇项目参照国有土地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启动实施钓鱼城小镇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现将《钓鱼城小镇项目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钓鱼城小镇项目参照国有土地上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实施合川区钓鱼城小镇项目,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土地拆迁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11〕339号)精神,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川府发〔2011〕7号)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合川区钓鱼城小镇项目已批准征地范围内(渝府地〔1998〕715号、渝府地〔2000〕572号、渝府地〔2002〕33号)房屋被拆迁的群众,可以户为单位自愿申请按本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按本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后,该户(含可合并进行住房安置的人员)补偿安置到位。

二、拆迁签约期限

本项目房屋拆迁签约期限为2个月。即从2020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共计61天。

三、评估机构

参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本项目已于2020年4月16日在钓鱼城街道佛耳村村办公室协商确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本项目的评估机构为重庆展华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华评估公司),该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等进行评估。

四、补偿安置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四)在拆迁个人住宅时,遵循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原则。

(五)“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五、补偿安置办法

本项目提供货币补偿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由被拆迁户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六、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

经展华评估公司评估,本项目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见下表。

序号

用途

地段

结构

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元/平方米)

1

住宅

本拆迁片区

砖混

3680

2

住宅

本拆迁片区

砖木

3590

3

住宅

本拆迁片区

穿逗

3460

4

住宅

本拆迁片区

土墙

3380

5

住宅

本拆迁片区

简易 

3240

七、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源采购花滩片区房屋予以解决。

经展华评估公司询价,花滩片区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咨询价格为:

序号

用途

建造

年代

地段

结构

类似房地产市场咨询价格

(元/平方米)

1

住宅

新建

花滩片区

混合

(砖混)

5020

八、产权调换价差结算办法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的,可在不低于其原有合法权属房屋面积(下称“原房面积”)的基础上,选择建筑面积相近的产权调换房。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互不补价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原房面积部分按以下方式中相对应的一种方式进行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一)超出原房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部分按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的60%(即3012元)计算;

(二)超出原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产权调换房评估价的80%(即4016元)计算,超出面积1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产权调换房评估价(即5020元)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原房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进行货币补偿,但不计算货币补偿补助费等奖励费用。

九、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序号

费额名称

费额标准

备注

1

搬迁

补助费

1000元/户·次

现房或货币补偿计发一次;自行临时过渡补偿计发二次。

2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

被拆迁房屋建筑50平方米以下的600元/户·月;50至100平方米的800元/户·月;100平方米以上的1000元/户·月。

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临时过渡的适用本条。

3

提前签约奖励费

50元/户·日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按61天计算。

4

货币补偿补助费

300元/平方米(每户最低15000元,最高30000元)。


5

装饰装修补偿费

简易

200元/平方米

房屋地面找平,墙壁完好平整,基本满足居住需要。

中装

300元/平方米

房屋地面贴了地砖,墙面、顶棚找平且用普通涂料刷白,居住条件较好。

精装

400元/平方米

房屋地面、墙面采用高档材质地砖和涂料,安装暗线,房屋吊顶造型等,居住条件好。

6

积极搬迁奖励费

住宅

10000元/户

被拆迁户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奖励。

十、附属设施补偿

被拆迁户安装自来水表、照明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设施补偿办法:

(一)被拆迁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原有的自来水、照明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拆迁时不予补偿,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新增加安装或提高使用功能的设施,按相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二)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原有的自来水、照明电、天然气、闭路电视等设施,参照相关部门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独立水表:1230元/户,分水表680元/户。

独立电表:600元/户,分电表300元/户。

闭路电视:680元/户。

独立天然气:多层:3300元/户,高层:3660元/户。

十一、其他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十二、法律责任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20630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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