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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15-1489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15-11-26 [发文时间] 2015-11-26
[标 题] 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三汇镇老龙村5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合川府〔201514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三汇镇老龙村5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三汇镇老龙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51030

  关于征收三汇镇老龙村5

  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12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1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企业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2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川府办发〔2013124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安置的农业人口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建设星寨清平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51106号)批准,共征收三汇镇老龙村5社部分集体土地0.8212公顷(其中:耕地0.7097公顷、其他土地0.1115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9人。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5000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照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00元;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四、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青苗、林木和除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

  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等4类特殊构筑物按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附件2对应标准补偿。

  五、奖励

  (一)被征地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补偿安置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并将土地全部交付使用的,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征地面积给予500/亩的奖励。

  六、其它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51219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七、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土场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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