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府征公〔2014〕1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大石街道柿子村8社部分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合川区大石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大石街道柿子村8社部分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29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建设合川大石220千伏变电站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4〕599号)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大石街道柿子村8社部分集体土地1.6999公顷(其中:农用地1.6999公顷)。该社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等规定办理。
该宗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国土房管局拟定,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到区国土房管局大石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它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抄送: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林业局,
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大石街道。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