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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14-1484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14-03-14 [发文时间] 2014-03-14
[标 题] 关于板板桥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合川府〔201432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板板桥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板板桥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合川府〔201413号)从2014124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张贴公告,公开征求你们的意见,该公告公示时间已于225日结束。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书面材料1份,经过梳理,现根据《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你们反馈的“关于未登记房屋的补偿问题”答复并公告如下:

  根据《征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请被征收人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便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理。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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