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府征公〔2014〕9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铜溪镇纱帽村1社2社皂角村2社
金沙村2社皂角村集体及铜溪镇集体土地的公告
为实施合川区铜溪镇城镇规划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铜溪镇纱帽村1社、2社,皂角村2社,金沙村2社,皂角村集体,铜溪镇集体土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时间及批准文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2月25日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建设合川城区涪江上段赵家渡防洪护岸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4〕223号)批准。
二、批准征地范围、地类及面积
征收铜溪镇纱帽村1社集体土地9.7151公顷(其中农用地8.5829公顷、建设用地0.9818公顷、未利用地0.1504公顷),纱帽村2社集体土地2.7965公顷(其中农用地2.0698公顷、建设用地0.7163公顷、未利用地0.0104公顷),皂角村2社集体土地13.0230公顷(其中农用地8.6937公顷、建设用地2.2381公顷、未利用地2.0912公顷),金沙村2社集体土地2.4398公顷(其中农用地1.8445公顷、建设用地0.1743公顷、未利用地0.4210公顷),皂角村集体土地0.1688公顷(其中农用地0.1161公顷、未利用地0.0527公顷),铜溪镇集体土地0.2234公顷(其中农用地0.2234公顷),以上共计28.3666公顷。各社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等规定办理。
该宗征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区国土房管局拟定,经征求被征地群众及单位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时间、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限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到区国土房管局铜溪管理所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登记的,以区国土房管局组织调查确认的依据为准。
六、其它事宜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停止办理征地范围的户口分户和迁入;相关部门停止办理工商执照登记、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新建建设项目的审批、征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等续签及登记事宜。对违反本公告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本公告发布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
抄送: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林业局,区地税
局,区工商分局,铜溪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