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府〔2013〕131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康润丝厂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第三期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规定,《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康润(丝厂)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第三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合川府〔2013〕92号)从2013年8月2日起在拟征收范围张贴公开征求你们的意见,该公告公示时间已于9月2日结束。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书面登记5条,经过梳理,现根据《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你们反馈的意见汇总答复并公告如下:
一、关于公摊系数的问题
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川府发〔2011〕7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二、关于产权调换房源及户型的问题
其产权调换房源将严格按照《征收条例》、《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合川府发〔2011〕7号)及《重庆市合川区关于康润(丝厂)片区旧城改建项目(第三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产权调换房屋的平面图及户型设计应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该图包括房屋所处的位置、朝向、结构、面积等信息,将在具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前公示,供被征收人选择。
三、产权调换房屋应如何缴纳税费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过低问题
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过低问题,根据《征收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评估规范评估确定。如果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重庆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关于无证房的补偿问题
《征收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