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府〔2013〕4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双河桥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双河桥片区旧城改建拟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区国土房管局依法拟订了《重庆市合川区双河桥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并于2013年3月8日与区商委、区信访办、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合阳城街道等单位讨论后,形成了《重庆市合川区双河桥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现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你们意见。
拟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如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郑胜兵、毛昕
联系电话:023-42746466
联系地址: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重庆市合川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附件:重庆市合川区双河桥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6日
附件
重庆市合川区双河桥片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川府发〔2011〕7号)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该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规模
(一)征收范围。
凡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原凉办处)石院四社、濮湖五社、濮湖六社、合化路20号和将军路261号、267号、269号、271号等征收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均属此次征收的范围。
(二)征收规模。
该项目拟征收房屋57户,建筑总面积8053.48平方米。其中住宅47户,建筑面积4351.33平方米;非住宅10户,建筑面积3702.15平方米(具体以实际征收量为准)。
二、征收签约期限
该项目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个月,从2013年**月**日起至2013年**月**日止,共计60天。
三、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
区国土房屋管局为本项目的征收部门,并委托区征收办为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项目评估机构。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该项目已于2012年6月28日上午10点半在石油公司家属院内抽签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抽签过程经合川区公证处现场进行了公证。经现场抽签确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评估机构为重庆汇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对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四、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等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123号)。
(四)《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
(五)《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川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川府发〔2011〕7号)。
(六)国家和重庆市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五、征收补偿对象
凡在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原凉办处)石院四社、濮湖五社、濮湖六社、合化路20号和将军路261号、267号、269号、271号,双河桥片区旧城改建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均属此次征收补偿的对象。
六、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三)遵循对合法建筑依法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原则。
(四)在征收个人住宅时,遵循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的原则。
(五)遵循“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产权调换房屋实行公开房源和房号,由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征收补偿方式。
该征收项目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评估价格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货币补偿金额,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记载为准。
(三)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房屋所有权证为一个产权户,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有多个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计算。
(四)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面积;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五)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且在他处无住宅的,按本方案第七条第四项规定实施补足后,家庭人口在2人及以下,住宅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经申请并审查公示无异议的,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给予补偿;家庭人口在3人及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补偿。对不符合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按《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屋被征收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127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八、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经重庆汇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项目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见下表)。
用途 |
结构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单价(元/㎡) |
住宅 |
砖混成套(90年代) |
出让 |
4030 |
划拨 |
4010 |
砖混成套(80年代) |
出让 |
3950 |
划拨 |
3920 |
砖混非成套 |
出让 |
3870 |
划拨 |
3850 |
非住宅 |
商业 |
砖混(临街一层) |
划拨 |
12150 |
砖混(临街二层及以上) |
划拨 |
5640 |
砖混(非临街一层) |
划拨 |
7520 |
砖混(非临街二层及以上) |
划拨 |
4700 |
仓库 |
砖混 |
出让 |
3950 |
砖混 |
划拨 |
3930 |
砖木 |
出让 |
3860 |
砖木 |
划拨 |
3830 |
油库 |
砖混 |
出让 |
3780 |
砖混 |
划拨 |
3730 |
九、产权调换房源情况
该片区住宅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宝龙城市花园”23号楼(三梯六户,1-12层)G2-1、G2-2、G2-3户型,其中G2-1户型,建筑面积102.26平方米;G2-2户型,建筑面积76.25平方米;G2-3户型,建筑面积86.01平方米。共计62套。
商业门市产权调换房源位于宝龙城市广场47号楼45、46号门市,其中45号门市50.32平方米,46号53.12平方米。
非住宅产权调换房源位于合川区工业园区时代硅谷D型标准厂房(15号厂房)。
经重庆汇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住宅每平方米4400元;商业门市每平方米1500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3000元。
十、产权调换价差结算办法
(一)被征收住宅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应选择与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对应的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住宅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15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互不补价差。还房超出原房面积部分的结算方式(不分段计算):
1﹒超出原房面积在0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区政府优惠价格2200元/平方米计算;
2﹒超出原房面积在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区政府优惠价格2990元/平方米计算;
3﹒超出原房面积在20平方米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区政府优惠价格4010元/平方米计算;超出原房面积在30平方米平方以上部分,按产权调换房源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4400元/平方米计算。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但不计算货币补偿补助费等奖励费用。
(二)被征收非住宅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前15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其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互不补差价;产权调换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该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优惠10﹪(办公用房每平方米2700元,商业门面每平方米13500元)计算超面积房款,超过原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该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办公每平方米3000元,商业每平方米15000元计算超面积房款,分段累进计算。产权调换房屋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征收实施单位按该项目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但不计算货币补偿补助费等奖励费用。
十一、相关补助和奖励标准
序号 |
费额名称 |
费额标准 |
备注 |
1 |
搬迁补助费 |
住宅 |
1000元/户·次 |
现房或货币补偿计发一次;临时过渡安置计发二次。 |
非住宅 |
30元/平方米·次或者设备评估值的20%。 |
2 |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
住宅 |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600元/户·月;50至100平方米的800元/户·月;100平方米以上的1000元/户·月。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临时过渡的按前述规定办理。 |
非住宅 |
一般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6%;用于生产的车间、厂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9%计算。 |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前述规定办理。 |
一般非住宅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5‰每月;用于生产的车间、厂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值的7.5‰每月。 |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自行临时过渡的,按前述规定办理。 |
3 |
提前签约奖励费 |
住宅 |
50元/户·日 |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15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 天计算,否则按实际提前天数计算。 |
非住宅 |
10元/平方米·日 |
4 |
货币补偿补助费 |
住宅 |
300元/平方米(每户最低15000元,最高30000元)。 |
同一产权户内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其中一项补助,不能按住宅、非住宅分别给予补助。 |
非住宅 |
房屋评估价值的5%(非住宅每户最低不低于20000元)。 |
5 |
装饰装修补偿费 |
简易 |
200元/平方米 |
房屋地面找平,墙壁完好平整,基本满足居住需要。 |
中装 |
300元/平方米 |
房屋地面贴了地砖,墙面、顶棚找平且用普通涂料刷白,居住条件较好。 |
精装 |
400元/平方米 |
房屋地面、墙面采用高档材质地砖和涂料,安装暗线,房屋吊顶造型等,居住条件好。 |
6 |
积极搬迁奖励费 |
住宅 |
10000元/户 |
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积极签约,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奖。 |
非住宅 |
15000元/户 |
备注:标准中“户”以一个产权证为一户。 |
十二、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人安装自来水水表、照明电表、天燃气表、闭路电视、座机电话、网络等设施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原有的自来水、照明电、天然气、闭路电视、座机电话、网络等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在产权调换房屋中恢复安装、不另收费;新增加安装或提高使用功能的设施,由被征收人按相关部门现行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原有的自来水、照明电、天然气、闭路电视、座机电话等设施,由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时按相关部门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独立水表:930元/户,分水表300元/户。
独立电表:600元/户,分电表300元/户。
闭路电视:680元/户。
独立天然气:3000元/户。
座机电话:158元/户。
(三)动力电表、调压箱、变压器等其他专用设备设施按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货币补偿。
十三、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对征收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给予补偿;对设置有其它他项权利的房屋,按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提供以下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原件。
3.天然气使用证原件。
4.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
5.水、电表安装或缴费发票。
6.电话安装或缴费发票。
7.网络办理发票或缴费发票。
8.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核实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征收补偿费。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核实证件—签订协议—交房—领取征收补偿费。
十五、其他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十六、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得产权调换安置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区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