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府〔2013〕1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三庙镇宝龙村1社9社10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三庙镇宝龙村1社、9社、10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2月6日
关于征收三庙镇宝龙村1社9社10社
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国土房管局 2013年1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合川区三庙镇宝龙村1社、9社、10社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经批准,本次共征收三庙镇宝龙村1社、9社、10社部分集体土地共3.4790公顷。其中:
征收宝龙村1社的集体土地1.4736公顷(其中农用地1.4546公顷、建设用地0.0190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19人。
征收宝龙村9社集体土地1.4637公顷(其中农用地1.4602公顷、建设用地0.0035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18人。
征收宝龙村10社集体土地0.5417公顷(其中农用地0.5405公顷、建设用地0.0012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7人。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000元/亩,共计678405.00元。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共计542724元(宝龙村1社229881.60元、宝龙村9社228337.20元、宝龙村10社84505.20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区国土房管局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共计135681.00元(宝龙村1社57470.40元、宝龙村9社57084.30元、宝龙村10社21126.30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27000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00元;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赡养(抚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四、住房安置
凡在征地公告公布之日前,持有乡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的住房安置可选择统筹优惠购房或货币安置方式安置住房,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只能自愿选择一种住房安置方式。户口分别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安置对象的,合并为一户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有住房,在征地拆迁时只安置一次住房。
(一)统建优惠购房安置住房方式。
1﹒选择统建优惠购房的,以户为单位每人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进行安置。
2﹒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为6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为75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价格为800元/平方米。
3﹒住房安置对象按应安置面积优惠购买统建安置房,优惠购买价格为285元/平方米。
4﹒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的住房,其价格按统建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超过规定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5﹒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1个自然间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超过规定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
6﹒实施端队安置的村社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该社无独立房屋产权,且未享受过住房安置的,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并于2013年3月8日前提出书面购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7﹒在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员,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8﹒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住房安置对象男满20周岁、女满18周岁的未婚人员,经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住房安置标准以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购买住房。
9﹒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拟征地通告发布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住房安置标准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10﹒安置房的物业管理实行前期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后期物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由业主自治管理的模式,后期物业管理由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自主决定该小区所有物业服务及管理事项。
由建设单位按该小区建成面积5‰的比例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少不少于30平方米)。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规定,维修基金由建设用地单位按安置房建安总造价的3%提留该安置房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二)货币安置住房方式。
1﹒货币安置标准为615元/平方米。
2﹒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款为:货币安置标准×应安置面积。
3﹒政府批准征地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参照住房安置对象支付货币安置款额。
4﹒货币安置补助。住房安置对象的货币安置补助金额为2000元/人。
5﹒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不发放过渡费,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五、房屋、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一)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前,征地范围内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其权证房屋面积和结构按合川府发〔2008〕15号文件规定的合川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对应原房结构二类标准上限实施补偿。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前已建成的房屋,因故未确权的,经镇(街)、村、社出具权属证明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视为有证房屋,按第一款规定实施补偿。
1991年乡村房屋初始确权发证以后修建,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房屋,按第一款规定实施补偿。既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乡村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或规划建设许可证的房屋属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结构不同,分别给予钢砼结构100元/ 平方米、砖混结构8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60元/平方米、土墙结构40元/ 平方米、简易结构20元/平方米的拆工补助。房屋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合川府发〔2008〕15号文件执行,其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青苗、林木不分地类按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合并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元;经批准的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等按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1.2-1.5倍补偿。
青苗、林木综合定额补偿费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支付给所有权人。
六、拆迁及奖励
(一)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计发,3人及以下的每户600元,4人每户700元,5人及以上的每户800元。搬家补助费计发2次。
(二)自来水、照明电、闭路电视、电话移机等按各户实有设施分别按780元/户、600元/户、680元/户、158元/户据实补偿到户。
(三)因建设需要,选择统建优惠购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需要提前搬迁过渡的,从拆除房屋当月起,至通知安置截止月止,以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时的应安置人员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本次征地拆迁计划过渡期为24月,搬迁过渡费的发放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260元。因拆迁人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过渡期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拆迁人按原标准的100%加付超期过渡费(含经济损失补助费)。
(四)被拆迁户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迁的,按权证房屋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在规定时限内未搬迁的拆迁户,不发给搬迁奖励费。
(五)被征地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补偿安置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并将土地全部交付使用地的,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征地面积给予500元/亩的奖励。
七、其他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3年3月9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八、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