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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13-1480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13-09-29 [发文时间] 2013-09-29
[标 题] 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土场镇三口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合川府〔2013〕6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批转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征收土场镇三口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区国土房管局关于《关于征收土场镇三口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6日

  关于征收土场镇三口村1社部分集体

  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国土房管局 2012年12月)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的有关规定,对征收合川区土场镇三口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经批准,本次共征收土场镇三口村1社部分集体土地0.3646公顷。其中:

  征收三口村1社集体土地0.3646公顷(其中:耕地0.0285公顷、林地0.3311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农转非人员3人。

  二、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000元/亩,共计71097元。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共计56877.6元,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共计14219.4元,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三、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给予安置补助费,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27000元/人。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国土房管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农转非安置人员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00元;年满70周岁以上的,按规定同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赡养(抚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离休、退休和轮换回乡居住、落户的人员。

  四、青苗及地上建(构)附着物补偿费

  (一)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合川府发〔2008〕15号文件执行,其补偿费支付给所有权人。

  (二)青苗、林木不分地类按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合并补偿,补偿标准为每亩5000元;经批准的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等按综合定额补偿标准的1.2-1.5倍补偿。

  青苗、林木综合定额补偿费按照实际被征地面积支付给所有权人。

  五、奖励

  被征地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补偿安置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并将土地全部交付使用地的,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征地面积给予500元/亩的奖励。

  六、其他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3年1月29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七、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

  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土场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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