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1-24来源:区农委
合川委农办〔2021〕15号
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
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乡村振兴驻乡驻村干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
现将《合川区乡村振兴驻乡驻村干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合川区乡村振兴驻镇驻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精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坚决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和完善驻镇驻村工作制度,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广阔舞台,进一步激励和督促驻镇驻村干部下得去、蹲得住、融得进、干得好、帮得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派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的驻镇工作队干部和选派到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脱贫村的驻村工作队干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驻镇工作队在区委、区政府领导和指导下,紧紧依靠所在镇党委、政府,团结带领党员干部和群众,协助所在镇开展乡村振兴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开展宣传动员。广泛深入学习和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宣传党和政府各项惠农富农政策,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教育引导和感情沟通,激发内生动力。
(二)编制发展规划。认真分析所驻镇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要求,制定帮扶计划,并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三)抓好工作落实。协助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帮助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协助做好基层组织建设,培育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提高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四)推动政策落地。协助做好易返贫致贫人口常态化监测、精准帮扶;协助做好脱贫人口发展产业和稳定就业;协助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和运营。推动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五)构建治理体系。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帮助基层选优配强村“两委”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头人,持续回引农村本土人才,积极发展农村年轻党员。加快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持续开展以自治激发民主合力、以法治推进现代治理、以德治引导文明乡风三大行动,不断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六)加强信息沟通。定期编制帮扶信息、报送工作进度,及时反馈群众诉求,按时总结经验做法、挖掘典型案例。重大问题必须第一时间向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报告。
第四条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任务需要,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建强村党组织。重点围绕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推动村干部、党员深学笃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农村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加强村“两委”建设、促进担当作为,帮助回引本土人才、培育后备力量、发展青年党员、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着力破解农村支部书记难选、青年党员难找、党员教育难做、普通党员作用难发挥问题;推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常态长效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健全村级组织体系。
(二)推进强村富民。重点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做好常态化监测和精准帮扶;推动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发挥中央财政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村示范带动作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农村改革、乡村建设行动等重大任务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三)提升治理水平。重点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善治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进移风易俗,建设文明乡风;推动规范村务运行,完善和落实“四议两公开”“四务公开”等村民自治、村级议事决策、民主管理监督制度机制,推进党建引领“红细胞·微治理”工程,划小治理单元,做实民主协商;推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建立完善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等机制,促进农村宗教治理;推动化解矛盾问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行网格管理。
(四)为民办事服务。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落实党的惠农惠民政策,经常联系走访群众,参与便民利民服务,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建好管好用好村党群服务中心,落实“一人多岗、轮流值班”、上门服务、民事代办等制度;推动加强对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各类资源向基层下沉、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应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找准职责定位,充分发挥支持和帮助作用,与村“两委”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做到遇事共商、问题共解、责任共担,面对矛盾问题不回避、不退缩,主动上前、担当作为,注意调动村“两委”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五条 落实管理责任。驻镇工作队员、驻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员由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镇(街道)党(工)委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派出单位加强跟踪管理,每半年听取1次工作汇报。派驻人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在镇、村,不占镇、村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第六条 到期有序轮换。派驻人员任期一般不少于2年。选派到期需轮换调整的,由派出单位提出撤回人员、接任人员初步方案,按程序报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区乡村振兴局)审核后,提交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驻镇驻村工作满2年(含2年)以上的,其帮扶经历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七条 细化岗位责任。对照工作职责,每年细化工作任务,并与镇、村签订目标责任书,作出具体实在的履职承诺,连同其照片、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在所驻镇或所驻村公开公示,定期公布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严格考勤制度。派驻人员与原单位脱钩,原则上每月2/3以上时间吃、住、干“三在镇(村)”。镇(街道)党(工)委负责驻镇工作队队长、驻村第一书记的考勤,驻镇工作队队长负责驻镇工作队员的考勤,驻村第一书记负责驻村工作队员的考勤。派驻人员原则上不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对请假3天(含3天)以下的,由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审批并备案;对请假超过3天的,由区委组织部和派出单位共同审批。
第九条 推行工作纪实。建立工作台账,客观反映推进乡村振兴、开展精准帮扶、为民办事服务、宣传各类政策等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十条 建立例会制度。建立健全学习例会、工作例会制度。驻镇驻村工作队每月开展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定期分析工作情况,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驻镇工作队列席镇(街道)党(工)委有关会议,驻村工作队参加村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严格纪律要求。派驻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法纪,尊重民风民俗、村规民约,落实交通安全等规章,严禁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做到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
第十二条 强化督促检查。把驻镇驻村帮扶工作统筹纳入全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督查工作内容,重点督查履职情况、相关保障、工作成效。派出单位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按照分级负责、分层管理的原则,一年内两次抽查不在岗且无正当理由的,对派驻人员及派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建立报告制度。驻镇驻村工作实行年报告制度。各驻镇驻村工作队将年度工作总结,每年12月10日前报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全区驻镇驻村工作总结,每年12月30日前报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从严从实考核。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会同镇(街道)党(工)委对派驻人员开展年度考核,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意见,作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次评定,并将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派驻人员期满后,由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和镇(街道)党(工)委进行期满考核,考核过程中深入听取村干部、党员、群众意见,确保考实考准。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作为派驻人员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严格奖惩制度。对派驻人员实行一年一评估,单列评优评先指标,对实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可不受指标限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提拔重用;对不务实、不负责、不合格且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坚决予以撤换;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或有其他影响工作成效过失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建立召回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派出单位应及时召回,并报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审核备案。
1. 因个人能力素质明显不适应且经帮助后效果不佳的;
2. 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3. 受到追责,不宜继续在镇(街道)、村工作的;
4. 辞去公职的;
5. 工作不力,工作任务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
6. 应当召回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强化工作保障。镇(街道)、村和派出单位应力所能及地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落实经费保障。派出单位与派驻人员实行责任、项目、资金三捆绑,共同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各项任务。区财政为区级选派人员按每年每人2万元标准安排工作经费,通过转移支付直接划拨到镇街,派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支该项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落实政策待遇。派驻人员保持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
1. 生活补助。派出单位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标准按派驻人员在岗天数据实发放。
2. 通信补贴。派驻人员未享受通信补贴的,参照行政人员对应标准由派出单位发放通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3.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派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派出单位购买。
4. 健康体检。派出单位每年为派驻人员安排1次健康体检。
5. 交通保障。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6. 职级待遇。对具有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身份的派驻人员,表现优秀且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晋升职级;对全职参与乡村振兴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选派期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的,职称评审对外语、计算机、论文和继续教育可不作要求,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7. 其他政策。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派驻人员,派驻期间按规定享受所在镇(街道)的工作补贴,由派出单位发放。对驻镇驻村期间因公负伤的,应做好救治康复;对因公殉职的,应做好遗属抚恤优待。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派出单位应将区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村,脱贫村作为帮扶重点。派出单位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到区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镇、村,脱贫村实地调研指导2次以上,应经常关心、过问和指导选派干部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把选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和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层层压实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派驻人员进行乡村振兴政策和业务培训,打造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驻镇驻村干部队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委(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后,因乡村振兴工作需要派驻的其它驻镇、驻村工作队干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享文章到
文件下载
相关文档
政策原文
附件下载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