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24-005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政府办公室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10-11 | [发文时间] | 2024-10-11 |
[标 题] | 合川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合川区保留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说明:清单共计33项。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主项名称 | 涉及的行政审批 事项子项名称 |
行政审批 实施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委托 主体 |
费用支付方 | 办理时限 | 工作流程 | 申报条件 | 收费标准 |
1 | 固定资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估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无 | 区发展改革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八条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20个工作日 | 企业编制节能报告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审,中介出具评审报告,区发改委根据评审报告出节能审查意见 | 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力年500万千瓦时以上的项目编制节能报告后就可以申报 | 每个项目15000元,由审批单位付费 |
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无 | 区公安局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 |
申请人 | 申请人 | 及时办理 | 检测站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车管部门审核通过--检测站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摩托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第6年、第10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10年内每两年向公安机关申领检验标志;超过10年的,每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 1、排气污染物检测收费执行物价局渝价【2013】275号收费; 2、安全技术检测收费为企业自主定价。 |
3 |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评价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无 | 区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存储仓库安全评价机构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二条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6.2.1a、6.2.2.1a、6.2.2.2a、6.2.2.3a、6.2.2.4a、8.1.1.1a、8.1.1.2a |
申请人 | 申请人 | 15 | 1、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并出具委托书;2、签订安全评价合同;3、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分析,对项目实地踏勘;4、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爆破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 | 0.9万元/库 |
4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无 | 区公安局 | 一、二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5.1 |
申请人 | 申请人 | 20日 | 1、申请单位根据爆破作业项目情况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2、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爆破作业项目相关资料、设计方案等进行审核和分析,对项目实地踏勘;3、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 | 根据市场价格,双方协商 |
5 | 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报告(变更)编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机构 | 《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6个工作日 | 管理部门发放放线通知单->测绘单位开展现场放线工作->提交放线结果 | (1)建设工程现场放线通知单原件;(2)放线通知单附图:经规划审批的建筑总平面图原件及电子件;(3)规划红线图复印件(盖鲜章)1份及其电子文件;(4)经规划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电子文件(含总图、负层平面图、一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等)。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已实行政府采购服务方式予以费用支付 |
6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含人防指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015年5月4日、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五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甲方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设计单位提交送审资料,线上审查合格后可出审查合格书 | 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初设批复文件 | 渝设协字【2019】05号 |
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无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具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1.大厅接件;2.相应项目监督人员核查实际情况并登记办理;3.将办理好的使用登记纸质件交返大厅 | 设备合格,资料齐全 | 无 |
8 | 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放线测量)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规划测量资质的测绘机构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6个工作日 | 管理部门发放放线通知单->测绘单位开展现场放线工作->提交放线结果 | (1)建设工程现场放线通知单原件;(2)放线通知单附图:经规划审批的建筑总平面图原件及电子件;(3)规划红线图复印件(盖鲜章)1份及其电子文件;(4)经规划审批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电子文件(含总图、负层平面图、一层平面图、标准层平面图等)。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已实行政府采购服务方式予以费用支付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9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与设计审批 | 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 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5个工作日 | 工作人员拟草审批文件-科长审核-分管领导复核-主管领导审签 | 初设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 | 不收费 |
10 | 财务审计报告编制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2.《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3.《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申请人 | 15天 | 1.宗教团体初审。 2.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3.提交书面申请。 4.民政部门审查。 5.公告。 6.备案。 |
1.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无 |
11 | 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出具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 无 | 区民族宗教委 | 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2.《国家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国宗发〔2019〕1号) |
申请人 | 申请人 | 15天 | 1.宗教团体初审。 2.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3.提交书面申请。 4.民政部门审查。 5.公告。 6.备案。 |
1.属于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2.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4.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5.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
无 |
12 | 出具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15天 | 1、举办者完成社会组织开户捐资 2、审批单位告知举办者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户验资报告 3、第三方根据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 1、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批复 2、审批单位出具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和开户通知书 | 根据验资金额收取市场价 |
社会团体变更、注销登记 | 申请人 | 审批部门 | 15天 | 1、举办者完成社会组织开户捐资 2、审批单位告知举办者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户验资报告 3、第三方根据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 1、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批复 2、审批单位出具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和开户通知书 | 根据验资金额收取市场价 | ||||||
13 |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第六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15天 | 1、举办者完成社会组织开户捐资 2、审批单位告知举办者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开户验资报告 3、第三方根据要求出具验资报告 | 1、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成立批复 2、审批单位出具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和开户通知书 | 根据验资金额收取市场价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 | 申请人 | 审批部门 | ||||||||||
14 | 慈善组织前两年财务审计 | 公开募捐资格审核 | 无 | 区民政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六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15天 | 1、举办者向审批单位提出审计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通过申请资料,并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3、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4、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 | 1、已登记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 2、开办资金符合公开募捐资格的金额 | 根据验资金额收取市场价 |
15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区文旅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不确定 | 建设单位委托 | 具有编制工程设计方案的专业技术能力。 | 市场行情况 |
16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文物保护方案编制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区文旅委 | 具有文物勘察设计资质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八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不确定 | 建设单位委托 | 具有文物原址保护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能力。 | 市场行情况 |
17 | 渔业公务船员培训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无 |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10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培训 | 1、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2、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3、持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4、年满16周岁;5、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6、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7、不得患有精神疾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严重损害健康的传染病、可能影响船上正常工作的慢性病;8、经过基本安全培训;9、年龄不超过60周岁,对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 | 不收费 |
18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区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2.《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3.《重庆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教民发〔2018〕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7个工作日内 | 线下提供所需资料,7个工作日内领取清算报告 | 提供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原始凭证、营业执照 | 2500元 |
19 | 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区人力社保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八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附件第24项 |
申请人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内 | 线下提供所需资料,5个工作日内领取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 验资报告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进账单、对公账号流水单. 审计报告提供:资产利润表 、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法人身份证、劳务派遣许可证、营业执照、原始凭证. |
验资报告收费标准:10万以内1000元;10万-100万1200元;100万-200万1500元;200万-500万2000元;500万以上2500元。审计收费标准:3万元以内2000元;3万-100万2500元;100万-200万3000元;200万-500万5500元;500万-1000万13000元;1000万-2000万20000元;2000万15000万25000元;5000万-1亿元40000元。 |
20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区气象局 | 具有防雷装置设计评价能力的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附件第70项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九条 |
审批 部门 |
审批部门 | 5 |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申请项目属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由财政统一支付 |
21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区气象局 |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机构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第95项 3.《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十四条 |
审批 部门 |
审批部门 | 10 | 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后,委托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申请项目属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 由财政统一支付 |
22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普放45天,放疗90天 | 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2.评价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与建设单位联系;3.技术人员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初步数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拟写评价方案并约定时间看现场,收集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4.资料收集齐全后,普放类设备2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严重类项目4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价报告。 | 1.建设项目图纸;2.建设项目设备清单;3.委托书;4.放射科制度;5.建设项目施工方案;6.人员资料(医师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纸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 | 详见渝卫规财〔2008〕3 号文件 |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 ||||||||||||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
23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资产评估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专业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1天(评估条件符合要求) | 提交材料--现场照相--出具报告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设施设备进场、设备购置发票、装修完成 | 《重庆市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参考标准》【渝评协(2015)5号】 |
24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 | 申请人 | 申请人 | 普放60天,放疗120天 | 1.建设单位取得预评价批复,按照预评报告施工方案修建机房,完善报告中相关建议内容;安装并调试好设备后委托评价单位启动控评任务;2.接收到建设单位委托后,技术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写评价方案,并与建设单位本建设项目负责人核实本建设项目人员资质和各项辅助设施(门灯联动装置、制度、防护用品等)是否配置齐全;3.待人员资质和各项设施全部齐全后,与建设单位负责人约定上门检测时间,技术人员携带专用的设备,对放射设备进行质量控制检测和周围的环境辐射检测;4.若各项性能指标与机房防护检测均合格,人员配置和各项辅助设施齐全,则4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报告的撰写;若性能指标或、机房周围环境辐射检测、人员配置、辅助设施其中一项未达到标准要求,则延缓报告出具限定日期。 | 1.建设项目图纸;2.建设项目设备清单;3.委托书;4.放射科制度;5.建设项目施工方案;6.人员资料(医师证、放射工作人员证、纸业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 | 详见渝卫规财〔2008〕3 号文件 |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
3.《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 ||||||||||||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 181—2006)4.1 | ||||||||||||
25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30天 | 1.接收受检单位委托;2.委派专业的技术人员,与受检单位约定上门检测时间,并携带专用设备对机房外环境辐射进行检测;3.若各项防护检测指标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则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若出现不合格地方,通知受检单位整改。 | 去年监测报告,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详见渝卫规财〔2008〕3 号文件 |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
26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编制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30天 | 1.接收受检单位委托;2.委派专业的技术人员,与受检单位约定上门检测时间,并携带专用设备对设备的性能和机房外环境辐射进行检测;3.若各项性能指标和各处的防护检测满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则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若出现不合格地方,通知受检单位整改。 | 去年监测报告,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 | 例:医用诊断 CT、ECT 质量控 制监测(3900元),其他类设备详见渝卫规财〔2008〕3 号文件 |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
27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30天 | 接受任务-前期准备-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报告编制-报告审核签发-报告邮寄 | 生产环境场所 | 渝环发〔2003〕12号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0项 | ||||||||||||
3.《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2017年12月2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 ||||||||||||
4.《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10号)附件第五条、第十四条,附件1第三条 | ||||||||||||
28 | 饮用水供水单位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30天 | 申接受任务-前期准备-现场采样-样品流转-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收集-报告编制-报告审核签发-报告邮寄 | 提供水质处理流程及使用消毒剂种类 | 渝价[2022]771号文 |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4项 | ||||||||||||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10年2月12日、2016年4月1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 | ||||||||||||
4.《卫生部全国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66号) | ||||||||||||
29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第三方机构开展。 | 1.《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系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信一函﹝2017﹞199号) | 申请人 | 申请人 | 1-2个月 | 接受委托--制定实施方案(走访、问卷等民意调查)--召开专家评审会--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 合同协议、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 根据工程咨询收费标准收费(一般医院4-15万不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49号) | ||||||||||||
3.《重庆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重庆市社会稳定风险分类评估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渝稳发〔2017〕4号 ) | ||||||||||||
30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编制(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编制评价报告)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无 | 区卫生健康委 | 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2019年4月23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申请人 | 申请人 | 30天 | 接受任务-前期准备-现场采样-样品流转-实验室分析-原始记录收集-报告编制-报告审核签发-报告邮寄 | 提供营业面积及房间数量,公共用品用具种类及数量,集中空调提供机组数量及运作方式 | 渝价[2022]771号文 |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5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5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
3.《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渝卫发〔2021〕4号)第五条 | ||||||||||||
3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现场评审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无 | 区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 |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2021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2018年3月6日、2018年12月31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18个工作日 | 申请-受理-现场评审-审查决定-颁证 | 1.具备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需要的环境条件;2.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或证明事项承诺书;3.具有完善的计量管理制度;4.具备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或证明事项承诺;5.科学合理、完整齐全配置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注: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已取消考核发证,由企业自主管理) | 免费 |
32 |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验资,设立非公司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及其注册资金变更验资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无 | 区市场监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2005年12月1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2011年1月8日、2014年2月19日、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96年12月25日、2000年12月1日、2011年12月12日、2014年2月20日、2016年4月29日、2017年10月27日、2019年8月8日、2020年10月23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申请人 | 申请人 | 5个工作日 | 1、了解和评价审计对象的可审性。 2、决策是否考虑接受委托;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才能接受委托。 3、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4、计划审计工作。 5、制定总体审计策略。 6、风险评估程序。 7、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8、进一步程序一实施控制测试二实质性程序。 9、完成审计工作。 |
1、专项审计项目送审单。2、提供审计资料承诺书。3、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立项预算、验收报告。4、结题或验收的相关通知文件。5、项目结题报告(科研)或绩效报告(学科)。6、账务资料。7、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8、相关文件电子文档, | 说明:1、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计算方法:例如:某企业报表审计,其资产总额3000万元,收入总额4000万元,收费金额计算如下:计费基数为(3000+4000)万元÷2=3500万元;收费金额为0.3万元+(500-100)万元×0.25%+(1000-500)万元×0.15%+(3500-1000)万元×0.05%=3.3万元;2、本表基准费率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3、证券期货业务不适用本标准。4、验资:按照分檔计费;分期出资视同变更验资。5、审计项目计费基数的计算方法: (未审资产总额+未审收入总额)/2 |
33 |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 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 无 | 区市场监管局 | 取得强制检定授权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2017年3月1日、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审批部门 | 审批部门 | 8个工作日 | 网上申请-审核受理-检定-发证 | 列入国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见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42号公告)。 | 免费 |
备注: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仅供中介服务机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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