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7252/2019-2934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人民政府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19-10-12 | [发文时间] | 2019-10-12 |
[标 题] | 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合川区教育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合川区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镇、街道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合川区教育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合川区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宣传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合川区教育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强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优化教学师资结构,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坚持“立足需求、以用为本”的基本原则,突出“外引内育、整体提升”的总体要求,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引进培养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教育人才500名。
第三条 教育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办统筹,区教委具体负责,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协调配合。
第二章 教育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我区教育人才引进的重点是能为全区教育事业发展带来新理念、新模式、新方法、新活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教育人才。高层次教育人才包括A类、B类、C类,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急需紧缺教育人才包括D类和E类。具体分类如下:
A类:指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教育管理等领域取得出色成绩,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名师名校长。如: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及同等层次教育人才。
B类:指在教育管理、教育科研或学科教学等领域取得较好成绩,在省(市)级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名师名校长。如:省(市)级特级教师,省(市)级“名校长”、骨干校长、卓越校长,省(市)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及同等层次教育人才。
C类:指在教育科研、学科教学等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如:省(市)级骨干教师、模范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省(市)级赛课一等奖获得者及同等层次教育人才。
D类:指教育部直属重点师范类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优秀应届毕业生。
E类:指“985”“211”“双一流”高等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优秀应届毕业生。
第五条 我区教育人才的引进方式主要包括择优调动、考核招聘和公开招聘。加大择优调动和考核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教育人才工作力度,提高择优调动和考核招聘频率至每年2次以上。从全区教育系统剩余编制数中统筹调剂,保障上述人才的择优调动和考核招聘。
第六条 C类及以上教育人才的择优调动随时受理、随时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调动引进申请、证明自身能力素质的佐证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证书、荣誉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绩材料、教学成果等)、引进后的预期效果(包括聘期内工作设想、年度工作目标等)等资料进行初审并提交区教委。
(二)区教委会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考察核实并提交初步意见至区委人才办。
(三)区委人才办会同区教委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拟引进人才人选并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召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引进相关手续。
第七条 区委人才办会同区教委每年组织区内学校组团赴师范类院校举办5场以上专场引才活动,通过现场考核招聘的方式引进D类、E类教育人才。现场考核招聘前期准备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教委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确保发现的优秀教育人才现场考核、现场体检、现场签约。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教育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我区最低服务5年以上的,享受如下待遇:
(一)安家补助。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E类教育人才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安家补助。安家补助为税前金额,分5年平均发放,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且年度考核等次确认为合格以上之后即兑现年度安家补助。
(二)教研资助。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教育人才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教研资助。教研资助可以在5年内根据需要分批次申请使用,经评审确定后拨付,专项用于课题研究、教学交流、研修培训、工作室建设和团队建设等。
(三)生活资助。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教育人才连续5年2000元/月、1000元/月、500元/月、100元/月的生活资助。生活资助自引进手续办结后的次月开始计发。
(四)其他待遇。C类以上人才由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配偶和子女的随迁、就业、就医、入学等问题,由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和服务。
第九条 鼓励区内学校按照实际需要,柔性引进高层次教育人才,引进对象报区教委审核、区委人才办备案。分别给予柔性引进的A类、B类、C类教育人才2000元/月、1000元/月、500元/月的生活资助。生活资助按实际在合工作时长据实发放。
第十条 引进对我区教育事业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教育人才,确需突破待遇限额的,可以“一事一议”,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章 教育人才的培养
第十一条 我区教育人才培养的重点是区内学校的拔尖人才和具有成长潜力的青年骨干。
第十二条 连续5年每年从区内学校选拔10名拔尖人才、30名青年骨干进行为期2年的重点培养。培养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拔尖人才
1. 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师德师风好;
(2)具有高级教师职称;
(3)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4)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教育管理、学科教学等领域实绩突出,处于区内领先地位;
(6)在帮助和带动中青年教师提升方面示范带头作用明显。
2. 近5年取得较好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级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成员、学员或区级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成员;
(2)市级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
(3)市级骨干校长、卓越校长培养对象、骨干教师;
(4)市级赛课二等奖及以上、区级赛课一等奖获得者;
(5)参与2项以上市级教研课题或主持1项以上区级教研课题研究;
(6)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二)青年骨干
1. 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师德师风好;
(2)具有一级教师职称;
(3)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4)热爱教育事业,事业心和责任感较强;
(5)具有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独特的教育教学方法并取得一定成绩。
2. 近5年取得较好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级名师工作室学员;
(2)区级优秀青年教师;
(3)区级赛课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4)参与2项以上区级教研课题研究;
(5)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第十三条 培养对象择优选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培养申请、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绩材料、教学成果等)和培养预期效果(包括培养期内提升计划、年度工作目标等)等资料进行初审并提交区教委。
(二)区教委会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考察核实并提交初步意见至区委人才办。
(三)区委人才办会同区教委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培养对象初步人选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召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给予培养对象重点支持,具体如下:
(一)教研资助。分别给予拔尖人才、青年骨干5万元、3万元的教研资助。教研资助可以在2年内根据需要分批次申请使用,专项用于课题研究、教学交流、研修培训、工作室建设和团队建设等。
(二)提升奖励。培养对象在培养期结束后达到B类及以上层次的,给予新引进人才同等待遇(不含安家补助);达到C类及以上层次的,非城区学校的教师可通过遴选或考核方式优先调动进入城区相同或相近性质学校,由区教委根据新评定的人才层次和城区学校编制情况合理安排岗位,并保留其在原单位享受的专业技术职称和岗位等级。
第十五条 青年骨干在培养期内表现优异、成长迅速的,培养期结束后,分批次选派到镇街薄弱学校挂职锻炼,作为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关注和培养。
第十六条 强化教育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鼓励城区优质学校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专门承接区内教育人才研修培训。城区优质学校应积极选送优秀教育人才到培养基地进修,原则上每年选送进修人数不低于在编教师的3%。
第十七条 开展城区优质学校对口帮扶镇街薄弱学校工作,每年从城区优质学校择优选派10名镇街薄弱学校急需紧缺的教育人才到镇街薄弱学校定向帮扶1年。定向帮扶人员在原单位待遇保持不变,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工作补贴。将镇街薄弱学校1年以上工作经历作为城区优质学校教师晋升职称的硬性规定。镇街薄弱学校应积极选送优秀教师到城区优质学校进修,原则上每年选送进修人数不低于在编教师的3%。
第十八条 鼓励区内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培养激励措施,强化现有人才培养提升。
第四章 教育人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引进人才或培养对象享受相应待遇:
(一)调离我区学校的;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师德师风有不良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五)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完成情况较差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待遇的情况。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的;
(三)因违纪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的;
(四)因违法受到司法惩处的;
(五)合同期未满调离我区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待遇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新引进人才和培养对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区教委负责每年对新引进人才或培养对象的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区教委应及时向区委人才办报告新引进人才和培养对象的留学、出国(境)定居、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未归、辞职、调动、退休、年度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处分、住院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待遇所需资金按如下方式解决: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进人才各项待遇所需资金由区人才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引进人才各项待遇所需资金按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原则上城区优质学校新引进人才各项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30%,区人才专项资金承担70%,其他区内学校新引进人才各项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20%,区人才专项资金承担80%。
(三)人才培养对象各项待遇所需资金由区人才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四)定向帮扶人员工作补贴所需资金由区人才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第二十三条 区委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教委于每年年底对本办法所列各项支持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和区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内其他有关教育人才引进、培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合川区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卫生人才队伍结构,提升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突出“高端引领、骨干提升、基础支撑”的总体要求,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引进培养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卫生人才300名。
第三条 卫生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人才办统筹,区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区编委办、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协调配合。
第二章 卫生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我区卫生人才的引进方式主要包括择优调动、考核招聘和公开招聘。加大择优调动和考核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卫生人才工作力度,提高择优调动和考核招聘频率至每年2次以上。从全区卫生系统剩余编制数中统筹调剂,保障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卫生人才的择优调动和考核招聘。
第五条 我区引进的高层次卫生人才分为A类、B类、C类三大类。
(一)A类卫生人才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 基本条件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具有团队领导能力;
(2)学术造诣高,科研创新能力强,具备建设国家、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以及临床重点专科的能力和水平;
(3)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6)在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三级医院)工作10年以上且担任本专科副主任及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或在海外大型医院(医学中心)、高校附属医院、知名研究机构作出显著成绩。
2. 近5年业绩显著,具备下列任意三项条件:
(1)国家、省(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三名完成人,或省(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二等奖(前两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国家、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4)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本专业20年以上;
(5)省部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或国家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以上;
(6)以项目主持人身份完成省部级以上课题2项;
(7)获评省(市)级首席医学专家、医学领军人才称号;
(8)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二)B类卫生人才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 基本条件
(1)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坚持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积极投身疾病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
(2)在专业领域有一定造诣,学术水平得到同行认可,所在学科(专科)在国内或省(市)级具有明显发展优势的学科带头人;
(3)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6)在国内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三级医院)工作10年以上。
2. 近5年业绩突出,具备下列任意两项条件: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国家科技奖励项目前五名完成人,省(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和二等奖(前三名)、三等奖第一完成人;
(3)国家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重点实验室的负责人、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4)省部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常委及以上;
(5)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三)C类卫生人才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 基本条件
(1)医德高尚,全职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能较好完成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工作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较高;
(2)专业理论扎实,具有一定科研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是所在学科(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4)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5)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
(6)在国内三级医院从事专业工作8年以上且担任本专科主任1年以上或副主任2年以上,或在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三级医院)工作8年以上。
2. 近5年取得较大业绩,具备下列任意条件之一:
(1)省(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课题主要参与人员;
(2)省(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临床重点专科的专业技术骨干;
(3)省部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以上;
(4)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第六条 我区引进的急需紧缺卫生人才分为D类和E类两大类。
(一)D类卫生人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具有较好的专业理论知识;
2. 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3. 医学类高等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医学博士。
(二)E类卫生人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 具有较好的专业理论知识或较丰富的临床实际经验;
2. 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3. 医学类高等院校毕业的全日制医学硕士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符合基层医疗机构紧缺岗位需求的卫生技术人才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C类及以上卫生人才的择优调动随时受理,随时办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调动引进申请、证明自身能力素质的佐证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绩材料、学术成果等)、引进后的预期效果(包括聘期内工作设想、年度工作目标等)等资料进行初审并提交区卫生计生委。
(二)区卫生计生委会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考察核实并提交初步意见至区委人才办。
(三)区委人才办会同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拟引进人才人选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召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引进相关手续。
第八条 区委人才办会同区卫生计生委每年组织区内医院组团赴医学类院校举办5场以上专场引才活动,通过现场考核招聘的方式引进D类、E类卫生人才。现场考核招聘前期准备工作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卫生计生委按有关规定提前办理,确保发现的优秀卫生人才现场考核、现场体检、现场签约。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卫生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我区最低服务5年以上的,享受如下待遇:
(一)安家补助。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E类卫生人才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40万元、5万元的安家补助。安家补助为税前金额,分5年平均发放,圆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且年度考核等次确认为合格以上之后即兑现年度安家补助。
(二)科研资助。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卫生人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科研资助。科研资助可以在5年内根据需要分批次申请使用,经评审确定后拨付,专项用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研修培训、实验室建设和团队建设等。
(三)生活资助。分别给予A类、B类、C类、D类卫生人才连续5年2000元/月、1000元/月、800元/月、500元/月的生活资助。生活资助自引进手续办结后的次月开始计发。
(四)其他待遇。C类以上人才由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配偶和子女的随迁、就业、就医、入学等问题,由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和服务。
第十条 鼓励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实际需要,柔性引进高层次卫生人才,引进对象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区委人才办备案。分别给予柔性引进的A类、B类、C类卫生人才2000元/月、1000元/月、800元/月的生活资助。生活资助按实际在合工作时长据实发放。
第十一条 引进对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卫生人才,确需突破待遇限额的,可以“一事一议”,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第三章 卫生人才的培养
第十二条 我区卫生人才培养的重点是区内医疗机构的拔尖人才和具有成长潜力的青年骨干。
第十三条 连续5年每年从区内医疗机构选拔4名拔尖人才、20名青年骨干进行为期2年的重点培养。培养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拔尖人才
1. 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作为主要负责人每年参与疑难病例讨论、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分别达15例次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多次参与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
(4)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2. 近5年取得较好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区级医学重点专科负责人;
(2)担任市级专业学术委员会委员;
(3)参与2项以上市级科研课题;
(4)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二)青年骨干
1. 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作为主要人员每年参与疑难病例讨论、危重疑难病例抢救分别达10例次以上,或作为主要人员参与有效预防、控制、消除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和专题调查处置;
(4)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2. 近5年取得较好业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区级医学重点专科业务骨干;
(2)曾参与市级科研课题或多次参与区级重点科研项目;
(3)其他同等层次条件。
第十四条 培养对象择优选拔,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培养申请、资格条件佐证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绩材料、学术成果等)和培养预期效果(包括培养期内提升计划、年度工作目标等)等资料进行初审并提交区卫生计生委。
(二)区卫生计生委会同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料进行考察核实并提交初步意见至区委人才办。
(三)区委人才办会同区卫生计生委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培养对象初步人选提交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四)召开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给予培养对象重点支持,具体如下:
(一)科研资助。分别给予拔尖人才、青年骨干10万元、5万元的科研资助。科研资助可以在2年内根据需要分批次申请使用,专项用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研修培训、实验室建设和团队建设等。
(二)提升奖励。培养对象在培养期结束后达到C类及以上层次的,给予新引进人才同等待遇(不含安家补助)。
第十六条 青年骨干在培养期内表现优异、成长迅速的,培养期结束后,分批次选派到基层医疗机构挂职锻炼,作为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关注和培养。
第十七条 强化卫生人才培养平台建设,鼓励城区优质医疗机构与国内外知名三级医院、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和医学中心合作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城区优质医疗机构应积极选送优秀卫生人才到培养基地进修,原则上每年选送进修人数不低于在编人员的3%。
第十八条 开展城区优质医疗机构对口帮扶镇街薄弱医疗机构工作,每年从城区优质医疗机构择优选派10名镇街薄弱医疗机构急需紧缺的专科卫生人才到镇街薄弱医疗机构定向帮扶。城区优质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应在基层或对口帮扶医疗机构累计服务时长不少于1年。镇街薄弱医疗机构应积极选送优秀卫生人才到城区优质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原则上每年选送进修人数不低于在编人员的3%。
第十九条 鼓励区内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人才培养激励措施,强化现有人才培养提升。
第四章 卫生人才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引进人才或培养对象享受相应待遇:
(一)调离我区医疗机构的;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四)医德医风有不良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五)工作目标任务未能完成或完成情况较差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待遇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的;
(三)因违纪受到党内或行政处分的;
(四)因违法受到司法惩处的;
(五)合同期未满调离我区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待遇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新引进人才和培养对象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每年对新引进人才或培养对象的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委人才办备案。区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向区委人才办报告新引进人才和培养对象的留学、出国(境)定居、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或出国(境)逾期未归、辞职、调动、退休、年度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处分、住院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各项待遇所需资金按如下方式解决:
(一)城区优质医疗机构新引进人才各项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90%,区人才专项资金承担10%。
(二)其他区内医疗机构新引进人才各项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50%,区人才专项资金承担50%。
(三)人才培养对象各项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承担50%,区人才专项资金承担50%。
第二十四条 区委人才办会同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于每年年底对本办法所列各项支持资金的管理、使用等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管理、使用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办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内其他有关卫生人才引进、培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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