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项目申报水平,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现将国家农发办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3〕197号)转发你们,并就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各区县(自治县)高度重视2014年产业化经营项目的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申报指南”及本通知要求,严把项目申报条件审核关,择优选项。
一、申报要求
(一)一般产业化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项目单位是企业的必须是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
2、原则上每区县(自治县)只能申报龙头企业项目1个(申报龙头企业项目或“两类试点项目”的区县[自治县],只能申报其中一个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1个。
3、贴息项目,只对固定资产贷款贴息。
4、确保申报项目的公平性,同一项目不能多部门、多头申报。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要求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执行《关于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农综发〔2013〕207号)立项条件和申报要求,并对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1、企业应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市级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先扶持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重庆市30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获得2013年“两类试点项目”的龙头企业,不能再申报2014年“两类试点项目”。
3、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投入。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4、“两类试点项目”,必须由2个以上农民股份合作社参与,并要建立与农民股份合作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落实财政资金的30%用于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方案,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以便农民获得收益。
(三)各区县(自治县)农综办、财政局要按照《申报指南》明确的相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查项目立项条件,选好项目,抓住特色,把握重点,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1.项目单位申报项目须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农综办、财政局申报。申报项目原则上在2014年入库的项目中筛选。
2.重点审核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实际状况及申报材料等,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可靠。
3.贷款贴息项目重点审核: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范围和重点;贷款时间、贴息期限及额度是否符合规定;贴息金额计算是否符合规定;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
(四)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提纲,仍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国农办〔2010〕188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编写参考大纲》〈国农办〔2010〕187号〉(电子文档可在市农综办网站查看、下载)。
(五)区县(自治县)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在区县农综办等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区县(自治县)农综办、财政局要对申报项目组织严格审查和筛选,并将审查结果在区县农综办等新闻媒体网站公式后上报。项目申报单位和区县(自治县)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六) 申报程序等不明事项,可向市农综办项目二处咨询。
二、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一)实行资格审查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请区县(自治县)11月10日前只报项目简述和申报项目要求的所有附件及申报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基本情况审查表(电子表文档)。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资格审查与综合评议通过的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另发通知。
(三)贷款贴息项目申报时间另发通知。
(四)本《通知》在市农综办网站(http://bnz.cq.gov.cn)进行公布。市级评审结果将在市农综办网站及相关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3〕197号)
附件2:《关于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农综发〔2013〕207号)
附件3:申报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基本情况审查表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1
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申 报 指 南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通过财政扶持,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扶持范围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 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为: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三、主要政策
1. 一般产业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下达的2014年一般产业化项目资金, 80%以上用于扶持财政补助项目,20%以下用于扶持贷款贴息项目。
用于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60%以上(含)用于扶持龙头企业;40%以下(含)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其中,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贴息范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1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3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项目连续贴息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在2013年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2013年已开展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2014年的试点项目比2013年增加1倍;2013年未开展试点工作的省(黑龙江、西藏除外)和部分中央农垦(兵团)企业,2014年的试点项目个数比照2013年试点省个数安排。2014年试点性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500万元至800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300万元至500万元。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一般产业化项目。
1. 财政补助项目
(1)项目基本条件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
--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
--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
--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一般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注册区域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般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 贷款贴息项目
(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
(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
(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
(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3.不予受理的事项
(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
(4)截止到2013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合作项目除外),不在2014年申报范围。
(5)已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6)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2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不得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7)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8)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执行《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3〕115号)及《关于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若干政策规定解释的函》(国农办函〔2013〕41号)立项条件和申报要求,并对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1.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要求符合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相关农业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2. “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要求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及省级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优势农产品。
3. 试点项目均要求“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机电井获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复。
4. 试点项目均要求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
5. 试点项目能够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资产(本)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建立起与农民股份合作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财政资金的30%用于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使农民获得收益。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能够帮助龙头企业建立起股份合作制公司治理结构,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股人享有股权分红收益。
6.如申报单位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2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不得申报2014年试点项目。
五、其他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 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中,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于2013年10月31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于2014年1月10日前申报。
2.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3.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 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
2. 贷款贴息项目: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述材料须提供完整、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
(三)其他要求。
1. 产业化经营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发机构统一组织专家评审、竞争立项,经国家农发办抽查或审核后,予以备案确认、立项实施。
2. 省级农发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经营项目,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3. 项目申报单位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4. 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5. 各省级农发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指导各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2
关于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
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农发办《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和《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3〕115号)精神,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项目申报水平,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现就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一统三化两转变”战略思想,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经营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着力解决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二、项目的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和投入政策
(一)扶持重点
在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基础上,根据优势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同时,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通过支持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条,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促进主导产业优化升级和集聚发展,逐步形成比较优势突出、产业特色明显、产业附加值不断提升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
(二)立项条件
1.项目立项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有规模经营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物流运转体系顺畅。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项目区有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1万亩、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8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项目带动能力强。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等优势农产品。
--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绿色、有机水平,并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竞争优势明显,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了省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地表水资源供需平衡,不需新打机电井;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企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重庆市30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5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4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三)投入政策
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国家农发办安排我市2个项目,每个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000万元。
2.“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国家农发办安排我市3个项目,每个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资金500万元。
3.财政资金投入: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改造不低于30%;40%左右用于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建;30%左右由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其资金使用由龙头企业在规定用途范围内合理安排,并需经市农综办批准。鼓励龙头企业吸纳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民参股。
4.配套资金规定:市、区县财政资金配套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三、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龙头企业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种苗、种畜禽繁育,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深加工及培育市场品牌,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建设,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申报和审定
(一)项目申报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在区县只能申报一个,并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于2013年6月30日前,由区县农综办、财政局联合申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基本情况审核意见表”(并报电子文档)。
2.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的编制参考大纲。
3.附件材料的具体要求: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1年、2012年)
——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及品种使用权许可证书(若项目涉及种子繁育及种畜禽经营)
——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若现有产品为相应产品的项目)
——新技术、新工艺证明材料(若项目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如新技术认定证书、技术鉴定与推广意见、中试报告等)
—— QS认证证书(加工类项目)
——HACCP认证证书(产品涉及出口的加工类项目)
—— GMP认证证书(医药、保健品加工类项目)
——带动农户证明
—— 合作社入社成员名单(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企业或合作社章程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龙头企业级别认定材料
——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商标注册证书及获得国家、地方著名商标等证书
—— GAP认证证书
——水、电许可等证明文件
——与农户签定的种植养殖合同或协议
——产品销售合同
——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原产地保护证书或证明
以上附件资料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
以上附件资料分必备附件和辅助附件。1—14项为必备附件,不得缺少一项,否则不予受理。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审定程序
“项目立项”审定,采取竞争立项、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的方式。
区县农综办、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进行初步审查,报送市农综办、市财政局。市农综办、市财政局对所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可行后,发布竞争立项公告。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的编制要求上报“项目可研报告”(由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市农综办和市财政局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综合评分等形式,按照1:2差额方式竞争立项。竞争立项结果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报送国家农发办,经国家农发办抽审合格后,予以备案确认、立项实施。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二)中成药深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等产业。
(三)上市公司(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外资企业不能申报项目。
六、其他要求
(一)区县(自治县)收到本《通知》后,应将相关信息在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申报单位和区县(自治县)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市农综办项目二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