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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7252/2013-2778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人民政府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13-10-22 [发文时间] 2013-10-22
[标 题] 关于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农综发〔2013〕207号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

  产业发展试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局;市级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农发办《关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和《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3〕115号)精神,在更大范围内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规范项目申报程序,提高项目申报水平,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现就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一统三化两转变”战略思想,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经营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着力解决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二、项目的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和投入政策

  (一)扶持重点

  在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基础上,根据优势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同时,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通过支持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条,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促进主导产业优化升级和集聚发展,逐步形成比较优势突出、产业特色明显、产业附加值不断提升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

  (二)立项条件

  1.项目立项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有规模经营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物流运转体系顺畅。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项目区有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1万亩、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8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项目带动能力强。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等优势农产品。

  --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绿色、有机水平,并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竞争优势明显,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了省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地表水资源供需平衡,不需新打机电井;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企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重庆市30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5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4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三)投入政策

  1.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国家农发办安排我市2个项目,每个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000万元。

  2.“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国家农发办安排我市3个项目,每个项目安排中央财政资金500万元。

  3.财政资金投入: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改造不低于30%;40%左右用于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建;30%左右由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其资金使用由龙头企业在规定用途范围内合理安排,并需经市农综办批准。鼓励龙头企业吸纳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民参股。

  4.配套资金规定:市、区县财政资金配套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不得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

  三、资金使用范围

  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龙头企业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种苗、种畜禽繁育,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深加工及培育市场品牌,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建设,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设施建设等。

  四、项目申报和审定

  (一)项目申报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所在区县只能申报一个,并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于2013年6月30日前,由区县农综办、财政局联合申报“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基本情况审核意见表”(并报电子文档)。

  2.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的编制参考大纲。

  3.附件材料的具体要求: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1年、2012年)

  ——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自筹资金来源证明

  ——企业信用等级证明

  ——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权证书、品种审定证书及品种使用权许可证书(若项目涉及种子繁育及种畜禽经营)

  ——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若现有产品为相应产品的项目)

  ——新技术、新工艺证明材料(若项目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如新技术认定证书、技术鉴定与推广意见、中试报告等)

  —— QS认证证书(加工类项目)

  ——HACCP认证证书(产品涉及出口的加工类项目)

  —— GMP认证证书(医药、保健品加工类项目)

  ——带动农户证明

  —— 合作社入社成员名单(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企业或合作社章程

  ——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龙头企业级别认定材料

  ——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商标注册证书及获得国家、地方著名商标等证书

  —— GAP认证证书

  ——水、电许可等证明文件

  ——与农户签定的种植养殖合同或协议

  ——产品销售合同

  ——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证书

  ——原产地保护证书或证明

  以上附件资料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

  以上附件资料分必备附件和辅助附件。1—14项为必备附件,不得缺少一项,否则不予受理。

  4.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审定程序

  “项目立项”审定,采取竞争立项、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的方式。

  区县农综办、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进行初步审查,报送市农综办、市财政局。市农综办、市财政局对所报“材料”的合规性审核可行后,发布竞争立项公告。项目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的编制要求上报“项目可研报告”(由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市农综办和市财政局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综合评分等形式,按照1:2差额方式竞争立项。竞争立项结果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完毕,报送国家农发办,经国家农发办抽审合格后,予以备案确认、立项实施。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二)中成药深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深加工等产业。

  (三)上市公司(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外资企业不能申报项目。

  六、其他要求

  (一)区县(自治县)收到本《通知》后,应将相关信息在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申报单位和区县(自治县)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市农综办项目二处咨询。

  附件: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试点项目"有关基本情况审查表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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