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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知识宣传

日期:2019-07-05来源:区民政局

1. 特困人员救助对象范围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是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 

  

2.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3. 哪些情况下,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主要情况有:一是劳动能力发生变化。如原属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特困人员已达到了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二是生活来源发生变化。因领取了养老保险金(不含基础养老金)、所承包的土地出租出让或征地拆迁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较大金额的补偿金等经济情况发生改变,足以维持其常年基本生活。三是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发生变化。有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法定义务人;原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经济状况发生改变,具有了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同时,特困人员死亡,或经公安机关认定后、由法院宣告失踪的,按程序停止其供养。 

  

4. 某区一名小学生小刘,父亲于去年身亡,母亲高位截肢,为什么该区民政局为小刘和其母亲都办理了特困人员供养? 

案例中的小刘自身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父亲身亡,母亲作为法定抚养人,因高位截肢,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对其进行抚养,因此小刘可以获得特困人员供养。同时,小刘母亲其爱人身亡,自身高位截肢,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因此小刘母亲也可以获得特困人员供养。 

  

5. 某县一名农村的特困老人(男性)近日与一名企业退休女职工结婚,被人反映,经县民政局核实情况后按程序终止其供养并予以公示。为什么该县民政局要终止其供养?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此案例中,企业退休女职工与特困老人(男性)结婚后,即对这名特困老人有了扶养的义务。同时作为特困老人的扶养人,该企业退休女职工每月有固定退休金,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对这名特困老人有扶养能力。因此,该县民政局要终止这名特困老人的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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