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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

日期:2019-09-29来源:区民政局

1.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受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但对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1)以乞讨为生活方式,以乞讨敛财为目的的;

2)不提供真实联络方式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的,不予救助。

2.救助的原则是什么?

答:救助的原则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

3.救助时限是多久?

答: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如何返乡?

答: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没有交通费的,由救助站发给乘车(船)凭证,铁路、公路、水运等运输单位验证后准予搭乘相应的公共交通工具。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由救助站送回其亲属或单位。

5.当家人或朋友失踪怎么办?

答:拨打110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寻找。同时,也可以与当地救助管理站联系,告知失踪人员年龄、身高、着装、照片、失踪地点等信息,救助机构将予以协助。

6.如何做好被拐骗儿童的解救保护工作?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精神,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救助管理站应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做好由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的接收工作。

7.如何做好受助未成年人的救助站内管理工作?

答:一是提供适应受助未成年人生长发育的安全、卫生、营养的饮食;二时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料理生活,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三是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四是帮助受助未成年人寻找家人。对于特殊受助未成年人,及时与其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受助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同时,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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