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07-05来源:区民政局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是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经调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从批准之日次月起计发救助供养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可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自2018年1月1日起,我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10元。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发放照料护理补贴用于日常生活和住院期间的照料服务。从2018年1月1日起,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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