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668901837C/2021-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肖家镇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1-09-16 | [发文时间] | 2021-09-16 |
[标 题] | 转发重庆市合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12〕30号)精神,经区政府2020年1月20日第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适当调整我区二级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寄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
(一)保教费
保教费主要用于:自聘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预留发展资金、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的支出等。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月
办学等级 |
办学形式 |
收费标准 |
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400 |
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300 |
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00 |
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
全日制 |
120 |
未提供午餐午睡 |
全日制 |
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取 |
备 注 |
1.寄宿制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2.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 3.保教费中含20%管理费,幼儿家长可凭缴款收据回单位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负担。 |
2.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家长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二)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在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执行,不再单独审批住宿费标准。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目前我区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仅伙食费(含点心费)一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伙食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重庆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四、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五、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六、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三)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七、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收费减免制度,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经批准可酌情减免保教费。
对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幼儿园核实,报区教委审批后,应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保教费。
严格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1〕260号)规定,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资助。
八、各幼儿园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到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教委办理收费公示和收费备案,并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九、本通知自2020年春期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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