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渭沱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办法的通知
渭沱府发〔2019〕30号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站、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5〕61号),根据《重庆市合川区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通知》(合川农委发〔2015〕25号),结合我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实际,现制定《渭沱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中央、重庆市委、合川区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部署,以坚持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放活土地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推动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农业集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主体和受益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制、分权、搞活”原则。在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以改革为动力,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稳定农户承包权。推进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分离,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农民为主体,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
(三)坚持“三个不得”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要以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为取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四)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而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
三、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流转;对个别不愿流转土地的农户,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其流转;确实影响到土地集中连片,不便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可引导农户采取相互之间土地互换、与集体机动地互换等办法解决。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四、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市场。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以区级为中枢、镇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土地流转监测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镇村调解、区级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各办站所、村社要强化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农村社会稳定。
五、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合川区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土地规模经营标准为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较为适宜。规模化种粮的土地规模经营标准可适当扩大。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和土地整治项目,引导将小田合并成大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为推动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要创新丰富土地流转经营模式,探索入股经营、托管经营、转让经营、园区经营等模式。
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引导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从事种植业产前产后服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租金支付等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专项用于土地流转风险防范。一是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10日内土地流转受让方须向所在村委会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所流转土地的第一年租金为最低保证),履约保证金实行专户(镇农村财务管理单位农村集体资产账户)存储管理,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二是复耕保证金。修建临时性生产设施的,按相关规定向区国土部门交纳复耕保证金。三是加强土地流转到期管理。为了减少流转到期后分地矛盾,在土地流转前经实际流转的全体农户讨论同意将土地量化确股。合同到期后,若土地界限未打破,仍按原有地块归还农户。若土地界限打破了,以流转到期后的实际面积,按流转户所占股份份额分地。
七、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一)资格审查。对土地流转面积25亩及以上的,实行村、镇、区分级审查。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资金实力、农业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范围及拟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对土地流转面积25亩以上50亩以下的,由村委会组织审查;对土地流转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由镇政府组织审查;对土地流转面积100亩及以上的,由镇政府审查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需报区政府审查的,报由区农业农村委报区政府审查。
(二)合同管理。土地流转期限在1年及以上的,流转双方当事人须依法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市级合同示范文本;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依法保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合同应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报发包方、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一份。镇政府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台账,实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要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并纳入合川区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鉴证。
(三)严禁违规收取管理费。除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社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外,一律不得向流入方收取任何费用。
(四)委托服务。农户自愿委托发包方或其他组织流转其承包地的,须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五)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本设施。
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4日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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