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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469H/2026-0005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铜溪镇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6-08 [发文时间] 2026-06-08
[标 题] 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重庆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分层分类实施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指因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必需支出超出相关规定,导致生活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

第四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发现报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信息公开公示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按规定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共同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生活、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70%,具体比例可由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四)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五)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财产范围和家庭收入状况认定,赡(抚、扶)养义务人赡(抚、扶)养能力的认定,参照《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渝民〔2022〕128号)《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2023〕3号)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进行收入豁免和支出扣减。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认定标准原则上最高分别不超过当地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救助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支出,在扣除政府补助、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范围按照本市现行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及残疾人辅助器具补贴目录认定。

(五)其他支出。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等产生的可以纳入家庭刚性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一)家庭财产超出规定的情形。

1.有两辆以上(含)生活用汽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或有一辆现值超过当地城市年低保标准10倍的生活用汽车;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住房、店铺、门面超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相关规定;

3.在各类市场主体中认缴出资额累计20万元以上(含);

4.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消费支出。

1.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前一年内有购买、新建(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唯一住房征地拆迁后新建或购买除外)、扩建(扩建后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标准除外)、豪华装修住房;

2.近1年内自费出国、出境旅游;

3.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认定的明显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消费行为。

(三)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及其义务人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四)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故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故意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六)当地规定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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