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行为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铜溪府发〔2020〕28号

各村民委员会:

为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强耕地保护,确保国家粮食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根据《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行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合川府办〔20201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开展专项整治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治对象和内容

(一)清理整治对象。2003年以来,全镇所有土地流转涉及的发包方、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等。

(二)清理整治内容

1.流转双方是否签订示范文本流转合同;

2.流转期限是否在二轮承包期限内(2024930日);

3.流转用地是否农地农用;

4.流转土地是否正常经营;

5.再次流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的处理。对未使用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内容不齐的,由各镇街负责进行整改完善。二是签订了正规文本合同但流转期限超过本轮承包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三)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依法处理。三是签订的合同内容超过流转用途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进行依法处理。

(二)再流转问题的处理。受让方再流转未经承包方书面同意、未书面报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而签订的再流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三)对流转土地改变了农业用途的处理。对流转土地业主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建设旅游度假村、别墅、私人会所等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四)对流转土地未正常经营的处理。流转土地业主对流转土地未正常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除外”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了铜溪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行为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镇长陈建任组长、分管领导吕玉川任副组长,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任成员,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农业服务中心,由蔡双负责具体工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行为专项清理整治是促进全镇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村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扎实有效开展,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各村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行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清理整治内容进行逐项整改。

(三)自查自纠,依法处理。各村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流转工作程序的行为,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完成时间。各村在5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工作,并于5月底前把清理表册的电子件和纸质件盖章后交蔡双处汇总。

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人民政府

                             2020413

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党政办               20204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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