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4189/2023-00115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太和镇 | [有 效 性] | |
| [成文时间] | 2023-08-28 | [发文时间] | 2023-08-28 | 
| [标 题]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
                                   
                            大
                            中
                            小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本信息
| 
 事项名称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 
 实施编码  | 
 11500382009325442R4500611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382009325442R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合川区民政局  | 
| 
 委托部门  | 
 无  | 
 咨询方式  | 
 电话:023-85183735  |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26号)  | 
 第五十一条  |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令第66号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38号  |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分享文章到
部门解读
一图读懂
媒体视角
政策问答
政策文件
附件下载
      
      
      
    
                
                
                
                
                主办: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邮编:401520
地址:重庆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2号
网站标识码:500117000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