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4189/2023-0011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太和镇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3-08-28 | [发文时间] | 2023-08-28 |
[标 题]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事项类型 |
行政检查 |
实施编码 |
11500382009325442R4500611003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500382009325442R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实施主体 |
合川区民政局 |
委托部门 |
无 |
咨询方式 |
电话:023-85183735 |
设定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依据文号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市政府令第326号) |
第五十一条 |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
民政部令第66号 |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38号 |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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