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54189/2023-0005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太和镇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3-03-14 | [发文时间] | 2023-03-14 |
[标 题] | 合川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
合川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国发〔2011〕13号)、《重庆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渝府发〔2011〕25号)和《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对象:具有重庆市合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第三条补贴标准: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第四条执行时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五条发放方式: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由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残联提供的《合川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通过金融机构按月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银行卡。
第六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银行卡等证明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上交复印件,填写《合川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2)。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附件4)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上交复印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窗口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退还原件;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7天(附件3)。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
审核和公示按季进行。经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于每季末月20日前上报区残联。
(三)审批。区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按季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从审批次月起发放。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附件5)。
第七条档案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的申请审批材料、公示情况等资料,做到基本信息完整、相关手续完善、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上报审批时移交区残联管理。
第八条动态管理:若补贴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发补贴:户口迁出本区的,残疾人证被注销的,民政部门认定不属于低保范围的,服刑期间的,补贴对象死亡的,以及其他不应享受补贴的情形等。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应每月定期清查,收集信息,于每月20日前向区残联报动态管理统计表(附件6),经审核属于上述情形的,于次月停发。
第九条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相关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条本办法由合川区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合川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花名册
2.合川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3.合川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公示表
4.委托书
5.通知书
6.合川区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动态管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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