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6-20来源:
(一)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1.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2.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3.一般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和维修资金补助范围。
(二)标准。
1.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2间及以下的补助10000元/户,3间的补助15000元/户,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在此基础上增加补助2000元/户。恢复重建间数超过倒塌、严重损坏房屋间数的不给予补助。
2.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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