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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54189/2026-00049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太和镇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5-27 [发文时间] 2026-05-27
[标 题] 宅基地用地标准和申请资格

宅基地用地标准和申请资格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建设用地不超过30㎡、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原则上不超出60㎡,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农村村民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扩建面积应连同原有面积合并计算,不得超出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确需建房的。
      (二)需要新建住宅无宅基地,或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三)原住宅影响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重新分配宅基地的。
      (五)外来人口经落户,成为本社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六)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不予以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社,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做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不符合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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