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的通知

太和府发〔2008164


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太和镇小城市建设步伐,打造城市品牌,提高城镇档次,努力建设重庆市中心镇,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太和镇城镇建设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

严格按照合川府办〔2007〕370号和合川府〔2008〕91号文件精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所有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的任何土地不得低于区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土地改变用途,必须在符合太和镇总规的前提下,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并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土地出让款或由镇政府按原成本价回购后,重新进行招拍挂出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对每宗地开发建设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土地闲置满二年的,要依法无偿收回。由于客观原因闲置的土地,可以通过限期开发、异地置换、改变用途和协议收购等方式重新处置,尽量减少土地的空闲。

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

严格按照合川府〔2008〕75号文件的精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所有进入太和镇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为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加强对开发企业的诚信管理,对以前在太和镇进行开发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如有遗留问题,无论是否通过正规程序再次取得太和镇范围内的建设土地使用权,都必须待彻底解决完遗留问题后,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管,对出售的商品房实行镇建办备案制,确保开发企业认真履行商品房出售合同。

三、加强规划建设过程管理

严格按照合川建发〔2005〕53号文件的要求,加强规划建设过程管理。所有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化地等指标,严格控制通过转让或其他名义改变房屋用途。由开发企业负责制作的建设性规划,必须符合太和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规的要求,建筑物立面设计必须新颖、协调,具有地方特色,注重色彩同周边建筑的和谐,并要求四面贴外墙砖。建设方案要先报镇政府审查后,才能上报区规划部门审批。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办完建设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缴清建设配套费后,才能开工建设,并且全套建设手续、建设方案及施工图纸报镇建设办备案。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服从镇建办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对规划、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管,规划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必须邀请镇建办参加,其结果才予认可。原则上开发建设项目以小区进行整体开发,不再批准单体楼房建设。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管

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必须在镇建办办理登记手续,将本施工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等级证书、项目经理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报镇建设办备案,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每个项目1万元的标准缴纳安全保证金。(政府性投资项目已缴工程保证金,不另缴安全保证金)。 施工单位要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配齐安全防护设施,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施工单位要做好文明施工,建设工地必须设置统一规范的施工围墙,铺设合格的安全网,做到全封闭施工,并在主要出入口处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占道施工,确需占用城市街道施工的,必须先向镇建办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后才方予施工,并在施工完备后,负责被损坏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环境清洁工作。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工地进出口要做好接头硬化,工程材料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严禁超载超速。车辆带泥过多,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清扫,保持工地周边清洁卫生,防止扬尘污染、污水横溢和车辆带泥出场,并对施工单位按规定收取清洁费,统一维护由于施工建设造成的工地区域之外的环境卫生。

五、加强开发项目附属设施及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

开发企业在制作建设性规划时,必须按有关要求规划小区物管用房(按每100户15平方米的标准)、公厕、垃圾台、小区外部人行道铺装、小区内部道路铺装、管线、绿化和灯饰等配套设施,并在开发建设中一并实施完成,整个开发建设项目才能最后验收。

严格执行合川府办〔2008〕234号文件精神,水、电、气、电信和电视等公用事业企业单位的管线建设,要提前规划,同时符合太和镇总体规划,与城镇道路同步建设。城镇建设新区主要道路,严格控制安装电杆和架空线路,城镇道路尽量避免重复开挖,破坏其的整体性和质量,更不准随意挖掘,确须开挖的,需经镇建办批准后才能实施。

六、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严格按照合川府〔2007〕31号、合川府办〔2007〕236号、合川府发〔2008〕8号文件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承建单位;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通过邀标选择承建单位,但邀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符合诚信要求,并且为三级及以上建筑公司的法人或项目经理。加强参与招投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审查,对有不诚信行为的施工单位取消3年的投标资格;对有不诚信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取消5年的投标资格;对以往在太和镇范围内开发建设中还有遗留问题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彻底解决完遗留问题后,才能参与投标。参与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公司的委托书和本人的项目经理证。严格按要求执行中标总金额20%的工程保证金政策,确保承建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工程合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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