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774856013D/2025-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双槐镇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5-04-23 | [发文时间] | 2025-04-23 |
[标 题] | 双槐府发〔2024〕34号关于印发《双槐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双槐府发〔2024〕34号
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双槐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居委会、各驻镇部门、各有关单位:
《双槐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合川区双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双槐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方案
为促进我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本着“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关于合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川发改发〔2011〕426号)文件精神,双槐镇决定于2024年12月20日起征收2024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一、征收对象
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居民户、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厂矿、农贸市场及商业门市等。
二、征收依据及标准
根据《关于合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合川发改发〔2011〕426号文件精神,我镇收取标准按照合川区主城区收费标准70%以下进行征收,为便于工作开展,每年征收一次。
1.居民户每月4.5元,低保户、在乡抚恤优待对象、残疾人、特困户、建卡贫困户、非营利性福利机构可凭相关证明免收处置费。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可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处置费。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4元/人·月(含在职职工、临时工、合同工、临聘人员)。
3.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63元/吨(按生活垃圾产出量收)或38.5元/吨(自行将垃圾运至指定垃圾处置场)。
4.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经营面积200㎡以下,0.35元/㎡·月(按面积向业主征收,不足20㎡的,按20㎡计收),经营面积200㎡(含)至500㎡,0.32元/㎡·月(按面积向业主征收),经营面积500㎡(含)至1000㎡,0.28元/㎡·月(按面积向业主征收),经营面积1000㎡以上,0.25元/㎡·月(按面积向业主征收)。
三、征收方式
居民户、商户垃圾处置费委托槐城社区居委会、双新社区居委会、双全社区居委会组织征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双槐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进行征收。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4年9月至11月)
双槐镇、各社区居委会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采用宣传栏、宣传单、召开院坝会、入户走访等形式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二)组织征收阶段(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
各社区居委会、镇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征收方式要求开展征收工作,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要求,加强收取资金管理,建立台账,接受群众监督。
五、征收资金用途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采用合川区财政网上缴费平台,进入合川区财政专项账户,入国库统一支配。
六、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2.征收工作人员严禁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及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如有以上行为,将依法进行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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