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719X0/2024-001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三汇镇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4-08-06 | [发文时间] | 2024-10-31 |
[标 题] | 三汇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三汇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合川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合川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乡镇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镇造成重大影响或镇党委、镇政府作出部署要求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灾害分级
(一)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我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
(二)重大自然灾害
我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10~29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50户以上、25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三)较大自然灾害
我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3~9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75户以上、1000间或3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3.5万人以下。
(四)一般自然灾害
我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750人以上、2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45户以上、250间或7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三、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镇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为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办,负责与镇级有关部门和各村(社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信息报送程序和内容
(一)报送程序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20分钟内,将本辖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上报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完成汇总、审核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立即上报。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1次灾情变化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数据未发生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并上报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在1日内,逐一调查、全面核定评估灾情,并将核定评估结果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核报,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后1日内,完成灾情数据核定、汇总工作,并向区应急局报告。
对干旱灾害,各村(社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镇应急办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二)报送内容
镇应急办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灾情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
各村(社区)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自然灾害情况报送效率及统计工作信息化水平;应急办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区应急局报送灾情,若遇网络中断或灾区条件所限无法登陆灾情系统时,要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报送灾情,待条件允许后,再立即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
五、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将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响应):由镇应急指挥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并牵头负责处置,组织调动事发部门、受灾村(社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必要时,可请求区级相关部门启动区级部门预案应急响应配合处置。
较大自然灾害(Ⅲ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Ⅱ级响应)、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响应):镇应急指挥部启动有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部门、受灾村(社区)、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先期应急抢险工作,同时报请区政府或区级有关部门,在区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一)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0间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
5.镇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二)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10~29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50户以上、25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5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5.镇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三)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9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0间或75户以上、1000间或3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5.镇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四)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750人以上、2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45户以上、250间或75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5.镇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七、应急措施
当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镇应急指挥部主持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受灾村(社区)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二)镇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率领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三)镇应急办依据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及时公布灾区需求。镇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每日向镇应急指挥部通报抗灾救灾情况。
(四)应急办按照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全力以赴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核查灾情数据,了解救灾情况,掌握灾区需求,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根据受灾村(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应急办及时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积极申请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各村(社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及救助资金和救助物资的发放。
(六)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疏散和转移安置工作。镇武装部组织民兵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协助灾区运送、接卸和发放救灾物资。
(七)经发办、市场监管所、农业服务中心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城建办指导灾后房屋、道路和排水等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民政办、合川区第二人民医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八)社事办视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九)灾情稳定后,镇应急指挥部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十)镇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八、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镇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九、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向区应急局提出资金需求建议。财政办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二)冬春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每年9月份前,由镇应急办会同辖区村(社区)逐户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区分人员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损坏、农作物减产绝收、致伤致残等基本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突出救助重点并上报区应急局。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村(居)民小组提名、村(居)委会民主评议、镇街审核、报区应急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倒房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确保安全。
十、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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