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719X0/2021-0000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载体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三汇镇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1-09-15 | [发文时间] | 2021-09-15 |
[标 题] | 这些情形不需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
根据政策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不需或不能到处转移,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企业职工在市内流动就业的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我市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市内流动就业不需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需在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参保,在新就业(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续保即可。
第二种情形
参保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原参保地会继续保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临时缴费账户
男性年满50岁,女性年满40岁,在不是本人户籍地首次参保时,新参保地将为他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简称临时缴费账户。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临时缴费账户应转移至待遇领取地。
第三种情形
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费,且无法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材料的,不能转移该一次性缴纳部分的缴费年限和资金。
政策依据
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
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且相关法律文书不能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第四种情形
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且放弃补缴的,虽然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各项手续,但是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温馨提醒
参保人员应及时补缴个人欠费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以免影响个人权益!
第五种情形
参保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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