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汇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汇府发〔2020〕242号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汇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7日
三汇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镇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合川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和市级、区级财政预算及镇级救灾资金或预备费安排的资金。用于地灾、抗旱、防汛、森林防火等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的补助资金及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办会同应急办管理。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体现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镇党委、政府对灾区群众的生活关怀。各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分配使用,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公开、公正,将上级党委、政府的关怀及时传递到群众。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与范围
第五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抢险救灾和救助受灾群众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一)购买、租赁装备物资。用于购买和租赁应急指挥、抢险救灾所需的装备设备、物资等。
(二)救援队伍能力建设补助。用于救援队伍的训练,购买技术服务等。
(三)保管储备救灾物资管理费用补助。用于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仓储、维护维修、装卸、保险、劳务、管理、运输等。
(四)受灾群众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用于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包括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人员救助、过渡期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等。
(五)对社会救援力量抢险救灾的奖励性补助。用于参与抢险救灾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性补助。
(六)其他救灾事项。
第三章 资金预算安排、 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镇级救灾资金由财政办、应急办结合镇级财力编制年度预备费预算,根据上一年度救灾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对当年灾情预测分析等因素提出项目资金初步安排建议,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镇政府审议,由镇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八条 年度救灾资金预算执行中,应急办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受灾程度、既定标准、镇财力以及其他特殊因素核定补助额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救灾资金支持救灾工作的前提条件:
(一)启动应急预警、响应
(二)党委、政府对灾情、险情作出批示
(三)应急办对灾情、险情工作安排部署
第九条 受灾村、社区可向镇党政办、应急办报告灾情,申请救灾资金由应急办承办。
申请文件应包括灾害规模范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死亡(失踪)人数、需生活救助和过渡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安排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各村、社区应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及时筹集安排救灾资金。财政办会同应急办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紧急情况下,财政办可根据应急办建议和村社区初报灾情,报请领导同意后,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核定灾情另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办会同应急办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应急办编制救灾资金绩效目标。在执行中,应急办和财政办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救灾资金项目应当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财政办可调整、暂缓或停止该项目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办对预备费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拨付、使用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应急办及主管部门对救灾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向人大办通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各类监督检查结果作为调整预算或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财政办要对救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和有效。
第十四条 各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
第十五条 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镇救灾资金安排、实际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书面报送应急办。
第十六条 财政办配合上级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应急办、 财政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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