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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6568B/2021-00011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卫生 [载体分类] 预案
[发布机构] 合川区双凤镇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发文时间] 2021-09-15
[标 题] 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合川区临时救助办法》(合川府发〔2018〕10号)、《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切实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合川民发〔2019〕149号)和《关于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合川民发〔2020〕63号)等文件要求,在全镇范围内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临时救助资金监管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双凤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由区级财政拨付我镇财政用于解决城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专用款项。

(二)通过建立双凤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切实开展好“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工作,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可持续”原则,统筹把握好政策标准,发挥好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

二、使用对象

(一)具有我镇户籍或者持有我镇居住证的居民。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三)支出型救助对象:包括因基本教育、基本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下列人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为低保标准两倍以内的家庭)。

三、救助标准

救助标准由我镇在对困难家庭急难状况调查,综合评估基础上,根据《关于合川区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合川府发〔2018〕10号)文件内容确认救助标准。

四、审批启动程序

(一)备用金启动。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我镇可开展“先行救助”。我镇民政部门接到困难对象主动求助或通过村(社区)发现上报后,要立即对困难对象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家庭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和综合研判,对急难家庭或个人,要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启动备用金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相关手续;急难型临时救助从发现、受理到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二)备用金审批。乡镇政府负责人应当对乡镇民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作出是否启动临时救助备用金和救助标准的审批决定,并及时报民政局备案。对不予批准启动备用金的,应当告知乡镇民政部门并说明理由,做好其他相关救助工作。

(三)备用金发放我镇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各类临时救助申请,按标准足额发放救助金。资金发放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由我镇通过农村商业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指定的救助机构账户)。

四、日常管理

(一)专账管理

我镇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资金专户,用于办理本级临时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救助金额3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由我镇按要求从临时救助备用金中列支,并建立临时救助明细台账,年终区财政根据我镇临时救助备用金拨付和实际救助情况,按相关规定据实清算。对超范围、超标准给予救助的,我镇不得从区级下拨临时救助资金中列支,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备用金年终结余资金须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严格责任追究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生活救助金的,由我镇追回冒领款物。对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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