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009326568B/2020-000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载体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双凤镇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0-07-01 | [发文时间] | 2020-07-16 |
[标 题] | 关于印发《双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
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双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驻镇各单位、机关内设各部门:
经镇主要领导同意,现将《双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双凤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绿色本底,守住“五个决不能”底线,深入推进“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五大环保行动,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5〕2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委办发〔2016〕49号)、〈中共重庆市合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川区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合川委办发〔2017〕12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1.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总体要求,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2.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公民和其他社会机构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全镇各村支部委员会、各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二、镇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确保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落实到位。
3.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日常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保护、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环境保护工作,以及受委托承担的环境管理事项。负责牵头处理辖区内一般性突发环境事件的前期处置,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及时排查环境违法信息和环境事故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环境信访舆情,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4.负责按照环保“管执分离”原则,管理好辖区内非区直管以下工业企业、畜禽养殖、餐饮油烟等污染源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5.提高城乡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做好污水、垃圾的集中收集处置工作。
6.落实禁止秸秆焚烧的政策措施,推行秸秆综合利用。负责及时处置辖区内秸秆、落叶、垃圾等焚烧行为。
7.负责严格管理餐饮服务企业店外占道经营,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
8.加强环保宣传阵地建设,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社会宣传活动。
9.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10.建立定期分析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生态环境领域存在的问题,落实分解整改责任。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职责。
三、镇领导班子成员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镇领导班子成员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按党委分工和“一岗双责”规定,具体承担对应相关分管部门工作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村支部委员会、各村(居)民委员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加强环保隐患排查和治理。保证村(社区)内环境监管网格全面运行,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协助做好对违法排污单位的取缔、关闭工作。做好环境信访排查化解工作,协助处理好突发环境事件及群众投诉,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2.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辖区内秸秆、垃圾、杂物焚烧和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和集中式污水设施、环卫设施管理。组织实施村(居)、集中居住区污水处理、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和转运,监督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在辖区内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矿渣、煤矸石、废旧物品等固体废物。指导农村农药、化肥和农膜的规范使用和管理。
3.协助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等巡查监管以及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镇属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组织、纪检部门工作职责: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点督察内容。在村居两委干部的任用选拔上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宣传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培育生态文化、生态道德,使生态文明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2.营造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舆论和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3.发挥新闻媒体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加强环境保护网络舆情引导和管控。
(三)建设环保办工作职责:
1.负责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
2.负责组织实施污水管网建设与维护,牵头整治场镇黑臭水体。组织实施场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牵头推进城乡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工作
3.负责城乡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开展绿色建筑行动。
4.负责对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分解和下达环境质量目标、主要污染物控制目标和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开展目标考核。协调推进“蓝天、碧水、宁静、绿地、田园”五大环保行动。统一统计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等污染防治数据。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统筹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淘汰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加强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的舆论宣传。
5.负责开展环境保护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6.负责辖区内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环境保护监管制度,严格环境执法,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7.负责建筑工地的监管和建筑施工机械噪声环境污染防治,督促施工企业遵守环保有关规定,科学施工、文明施工。
8.负责协助上级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
9.负责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对辖区内对口部门环境保护工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安排部署下抓好污染企业专项整治、加强对关闭采矿企业的日常巡查管理。
10.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四)教管中心工作职责:负责加强环境保护方面知识的传播教育,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和规范处置,履行好本单位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
1.依法侦办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案件。
2.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牵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执行强制报废标准,以及黄标车闯禁、闯限等违规上道行驶的监督执法等工作。
3.负责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源储存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和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重污染天气、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露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六)民政办工作职责:积极参与涉及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七)司法所工作职责:
1.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对因环境污染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依法实施法律援助。
2.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的组织和指导,推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八)财政所工作职责:负责安排预算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九)经发办工作职责:
1.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
2.负责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牵头推动工业节能节水、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关闭工程,以及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重点工业企业升级改造。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3.负责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4.负责指导督促建筑材料企业落实错峰生产相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制度。
(十)国土所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推进国土开发空间优化、基本农田保护、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
2.加强未利用地的管控,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3.加强地下水监测工作,建立全区地下水监测预警体系。
4.组织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和修复,防治地质灾害。配合上级部门依法取缔非法矿山开采等行为,加强矿山、石料开采后废弃场地的生态恢复的监督指导。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尾矿库污染防治措施。
5.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协助查处非法采矿行为。
(十一)畜牧站工作职责:
1.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制定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定禁养区、限养区。组织开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实行养殖总量控制,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进农牧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2.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要求履行环保手续。
3.负责畜禽养殖业减排工作,制定并监督落实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推动畜禽养殖污染整治。
4.指导监督畜禽屠宰等行业的环境保护。
5.负责对畜禽养殖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二)农林水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2.负责做好高山生态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农民新村等农村居民聚居点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和秸秆综合利用。指导农业节能减排工作,推广农业清洁能源。加强农业环境保护,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3.牵头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查处渔业水域违法行为。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控制农业污染,监督指导化肥农药合理使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5.负责农业面源污染和农业机械环境污染防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防止和减少农业生产资料形成的污染;
6.负责编制全镇水利资源保护规划,推动落实“河长制”,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加强河流、沟渠及水库塘堰出现“黑臭水体”治理;
7.在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指导督促水利工程项目落实环境保护要求。
8.负责场镇供水水质管理。牵头建立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场镇水厂应急处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督促场镇自来水厂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场镇饮用水源的安全控制和饮用水供应。
9.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10.依法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及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11.在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调度中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十三)卫计办工作职责:
1.负责对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3.监督指导医疗单位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
4.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或者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辐射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5.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及风险评估,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6.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救助和相关疾病预防工作。
(十四)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指导督促餐饮业业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依法注销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闭的餐饮经营者的餐饮经营许可。
3.指导药品流通领域企业规范处置医药废物。
(十五)安监办工作职责:
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十六)文化旅游办工作职责:
1.指导生态旅游建设相关工作,倡导生态旅游,防止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负责推动生态文化产业发展,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十七)综治信访办工作职责:
督促有关单位对涉及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对其评估报告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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