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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7050C/2025-00067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土地;保障性住房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钱塘镇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5-09-03 [发文时间] 2025-09-03
[标 题] 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享受主体〕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

〔优惠内容〕符合条件的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享受条件〕 1)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必须为合法的宅基地; 2)房屋需为农民自有住房,即产权归农民所有;(3)该政策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民自有住房。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渝府令〔2024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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