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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7333L/2026-00054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南津街街道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6-07-02 [发文时间] 2026-07-02
[标 题]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39日,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渝医保发〔2026〕7号),现就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推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编制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照“成熟一批、发布一批”的工作思路,组织编制了《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我局以《立项指南》为指导,参考2023年版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对我市现行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重新规范整合。

     二、价格项目规范整合情况

(一)新增眼科类等四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647项。

(二)停用“普通视力检查”等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兼顾医保政策延续性明确“放疗计划制定”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四、执行时间

    自2026515日起执行。

    五、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

    以《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呼吸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项目映射关系表为指导,与我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项目形成映射(详见附件),供医疗机构参考使用。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服务产出、项目价格标准规范收费和医保结算。


附件:眼科类、呼吸系统类、骨骼肌肉系统类和疝、甲乳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映射关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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