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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500382009327333L/2024-00062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载体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合川区南津街街道 [有 效 性]
[成文时间] 2024-07-09 [发文时间] 2024-07-09
[标 题] 关于印发《重庆市零工市场建设和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零工市场建设和服务规范

(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 自治县)就业和人才中心,两江新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创 业就业和人才中心:

为充分发挥零工市场供需对接载体作用,引导零工市场规范化 发展, 按照《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5 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重庆市零工市场建设和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重庆市零工市场建设和服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和管理, 规范零工招聘和求职 服务, 根据《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3〕65 号)、《关于印发推动灵活就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政 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2023〕429 号)、《关于印发零工市场 提档升级方案的通知》(渝人社办〔 2024〕52 号) 等有关文件,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零工市场, 是指为适应当前灵活就业发 展需要, 主要为用工主体和求职人员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和短 期性招聘求职供需对接支持的综合性服务场所, 并按规模划分为零工市场和零工驿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由区县( 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行建设、管理、运营或使用就业补助资金购买服务的公益性零工市场。区县(自治县)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对 本规范进行细化,但不得增设服务门槛。

第二章  场地设施

第四条  零工市场(驿站) 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零工市场(驿站)建设应与高质量充分就业社区(村)、 “15+5”人社便民服务圈、夜市经济聚集区建设紧密结合、相互赋能。其中, 零工市场建设应选择交通较为便利、企业集聚、求职人员集中的地点, 方便供求对接、集中服务;零工驿站应选择 劳动力密集的居民区, 突出“家门口”便捷服务。

(二) 零工市场(驿站) 应有相对固定的服务场地, 可与已有的公共就业服务载体分时分区共享。 其中, 零工市场服务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90 ㎡,零工驿站服务场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 7 ㎡。

(三) 零工市场(驿站) 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名称和标识, 统一使用“地点(区县/街镇/社区)+重点服务对象(行业或群体)+零工市场(驿站)”命名,统一使用重庆市“就在身边”党建工作品牌标识,各区县(自治县)可加挂本地零工服务标识。标识应简单明了,着重体现零工服务、就业服务元素。

(四)零工市场服务场所应划分零工综合服务区、岗位发布对接区、特色功能拓展区三大板块。综合服务区设置“一站式” 服务窗口,主要提供求职(用工)登记、培训信息查询推荐、权  益维护、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 岗位发布对接区设置招聘求职信  息发布和交易洽谈两个功能区域,用于供需双方开展招聘对接;特色功能拓展区用于提供休息、饮水取用等便民服务及其他特色服务。零工驿站服务场所需具备岗位发布对接基本功能区域。

(五)零工市场(驿站)服务场所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规建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配备消防安全设备和安全监控系统,有条件的还应建设便利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服务设施。

第五条 零工市场(驿站)应配备以下服务设施:

(一) 零工市场应配备信息发布大屏、招聘展位终端、自助 查询机、公告宣传栏等基本服务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以完善入场闸机、服务引导机、电子叫号器等服务设施设备。零工驿站应配备能用于发布招聘求职信息的大屏或公告宣传栏。

(二) 零工市场(驿站) 应配备写字桌台、休息座椅、空调 通风、手机充电、饮水取用、车辆停放、留言簿、急救药箱等便民服务设施设备。有条件的可以完善工具寄存(借用)、平价超市、住宿餐饮和车辆接送等便民服务设施设备。

(三) 零工市场(驿站) 应配备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

第三章  服务功能

第六条  零工市场(驿站) 应提供以即时快招服务为核心、以技能提升和权益维护服务为支撑的基本服务。

第七条  即时快招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应合法规范、及时有效采集发布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短期性零工岗位信息。发布的零工岗位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长、工作内容、薪资待遇、计酬方式等,不得含有就业歧视性内容。

(二) 应指导有意愿灵活就业的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 准 确掌握基本信息、工作需求、时间要求、职业技能等情况。

(三) 应为用工主体和求职人员提供“ 即时快招”对接服务 并受理相关经办业务。应结合本地实际, 积极开展以特色化灵活就业招聘对接服务为主的各类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原则上零 工市场每月应举办专场招聘活动不少于 1 次。零工市场(驿站) 举办的招聘会信息均应归集到“渝职聘”平台招聘会专区。

第八条 技能提升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应为求职人员提供培训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推送培训项目和培训机构信息,支持求职人员就近参加技能培训。

(二) 有条件的零工市场(驿站) 可与相关培训机构密切合作, 根据零工市场岗位招聘需求,开发时间和培训方式更加灵活的培训项目。

第九条 权益维护服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应在零工市场(驿站) 显著位置公布权益维护投诉咨 询电话。

(二) 有条件的零工市场(驿站) 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现场开展权益维护工作,可强化与人民调解工作室、法律援助机构等合作,进一步强化权益维护功能。

第十条 零工市场还应提供政策宣介、职业指导、创业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一) 应在公告宣传栏显要位置定期发布促进就业政策措施,投放灵活就业相关补贴政策解读宣传物料,在就业服务窗口受理就业创业政策咨询。

(二) 应为有灵活就业意愿的求职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服务,为有需求的人员进行职业素质测评,制定个性化就业服务方案,提出择业建议,精准匹配提供零工岗位信息。

(三)应为有创业意愿的求职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 创业孵化园区推介、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服务。

(四) 应引导求职人员根据本人意愿进行就业登记, 推荐办 理合规意外伤害保险, 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指导新就业形态从 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伤害保障。

(五)“15+5”便民服务点应提供的其他人社服务。

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零工市场还应拓展创新服务功能:

(一) 可延伸服务链条,与产业园区、大型用工企业、市外输出地、驻外机构等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 将零工市场作为用工 企业展示中心和企业用工服务平台。

(二) 可结合劳务品牌及劳务输出建设,将零工市场作为劳务品牌展示中心、对外劳务输出枢纽,扩充市场综合服务功能和批量劳务输出能力。

第四章    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  零工市场(驿站) 应建立健全服务制度:

(一) 建立并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提供“ 即时快办”服务,凡符合条件且证件齐全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能及时办理的要一次告知清楚,不推诿扯皮、不无故拖延。

(二)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零工市场(驿站) 核心信息均应 上墙主动公示,包括但不局限于服务项目、办事指南、服务热线、 投诉举报方式。各区县(自治县) 人力社保部门应通过官网、官 微等渠道公开本辖区零工市场(驿站)名录, 公开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地址、服务时间、咨询电话。

(三)建立信息审核制度。零工市场(驿站) 按照“谁收集、 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 对招聘信息审核把关, 确保信息数据 真实、有效, 杜绝虚假、诈骗等信息。

(四) 建立完善的纸质或电子服务台账, 包括但不局限于岗 位信息、求职人员信息、服务信息、服务成效等内容。

第十三条  零工市场(驿站) 应加强数字化建设:

(一) 市级在“渝职聘”平台上线“重庆市线上零工市场” 专区,提供求职登记、全市零工市场电子地图查询、在线匹配对接、简历投递、合同签订、结果确认等“一网通办”服务。各区县(自治县) 依托线下零工市场(驿站)加大“渝职聘”平台推广力度,引导求职人员求职习惯由线下向线上转变。

(二) 各区县(自治县)零工市场(驿站)有自建平台的,可运用就业大数据运算等技术为服务对象科学建模、精准画像,实现岗位信息线上线下同步采集、一体发布、动态更新,支持求 职人员和用工主体开展网络匹配对接、及时确认结果、快速面试到岗,可探索延伸使用保险购买、工资结算等增值服务功能,为求职人员提供不打烊的就业服务。零工市场(驿站)自建平台数据信息应全量接入“渝职聘”平台。

第十四条  零工市场(驿站)应强化队伍建设:

(一) 综合考虑当地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行业用工特征、零工市场辐射范围等因素,按照服务对象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零工市场至少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3 名,零工驿站 至少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1 名。

(二) 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市场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恪尽工作职守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注重服务态度和礼仪,规范使用文明用语,着装整洁,挂牌上岗,尊重群众,待人接物热情、耐心,不得随意泄露用工主体和求职人员隐私。

(三) 应加强零工市场(驿站)工作人员能力培养, 定期组 织业务培训, 分析就业形势、解读就业创业政策,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履职能力,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零工市场(驿站)应指导和督促用工主体合理确定招聘条件,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合规用工,落实安全生产、工资 保障、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责任。 严厉打击黑中介、发布虚假 招聘信息以及其他违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零工市场(驿站)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 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安全责任清单,制定安全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加大安全检查巡查力度,做好现场人员引导和秩序维护,及时发 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零工市场(驿站)安全运。

第五章    服务评价

第十七条  零工市场(驿站) 应畅通意见反馈渠道,面向用工主体和求职人员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对服务环境、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各区县( 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健全对辖区 内零工市场(驿站)评价体系,评价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市场(驿站) 管理、工作量、业务水平、运营成效、服务态度等方面,建立评价结果使用机制,激励零工市场(驿站)规范运营、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规定,结合评价结果,对零工市场(驿站)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给予一定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党政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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