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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欢喜喜过年,远离非法集资风险

日期:2024-02-20来源:古韵涞滩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看似与日常生活相距甚远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经过不法分子的“精心包装”,摇身一变成为“返本销售”“以房养老”这些看似“低门槛、保本无险、高额付息”等具有吸引力的投资项目诱骗广大投资者。非法集资犯罪波及各个年龄层、职业、收入群体,裹挟群众多,损失惨重,形势严峻。——关于涉农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近年来,一些机构或企业打着三农、乡村振兴等政策旗号,以“低成本、高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管理原则,超范围非法吸收农民资金,却未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高息放贷赚取利差,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致使广大农民群众资金受损严重。 

一、表现形式

(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违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一些涉农组织、企业假借信用合作名义,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旗号,编造国家对农业项目扶持政策,吸收公众资金;或以吸纳入股股金名义吸收资金,并承诺支付高额回报;或成立资金互助组织,变相开展非法存贷款业务。

(二)以吸收社员方式,掩护非法集资实质。一些不法分子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做成类似于银行的机构,以入社可获得高收益吸引群众,并给社员发放类似于银行存折的“社员股金证”或“社员互助金证”凭证。通过将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为社员,用以规避非法集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规定。

(三)以实体项目生产经营为名超额吸收资金。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虚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或虽有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但所吸纳资金远超过实际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吸收资金用途,不以为社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技术、信息等服务为主,而是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集资人挥霍或转移用于其他项目投资。

(四)以网络种养殖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一些种养殖企业宣称在网上认养猪、鸡等畜禽或花卉、果树等植物,短期内可获得年化高达70%的积分或现金回报,欺骗群众通过手机APP签订认养协议并投入动辄数万元的大额资金,而企业实际并无对应种养殖行为发生,只是运用后来参与者的资金兑付之前参与者的高额回报,营造盈利假象骗取群众不断投入。 

二、风险提示

(一)涉农领域非法集资行为具有普遍性特征: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报,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的资格。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陷阱,不轻信熟人宣传,不盲目投资、存款,不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非法存贷款,不参加没有真实项目的投资活动。农民合作社、企业负责人需守法经营,遇资金困难时通过正规渠道解决,避免因一时贪念走上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道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对非法集资等金融犯罪行为,国家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请广大群众提高警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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