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4-15来源:龙市镇
龙市镇道安办关于逾期未处理(未认领)的
扣留(扣押)机动车辆公告(第三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同时依据龙市镇人民政府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发的《龙市镇楼道消防通道杂物清除通知》,龙市镇于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联合相关部门对龙市镇老旧小区、单体楼院消防通道进行了专项整治,现将龙市镇依法清理的相关车辆进行公告。
请车辆驾驶人或机动车所有人凭车辆有效合法手续来镇道安办认领车辆。逾期无人认领的,将公告车辆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清理机动车辆统计表
龙市镇道路安全管理办公室(政府章代)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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