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500382671042789P/2022-0002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载体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合川区龙市镇 | [有 效 性] | |
[成文时间] | 2022-09-05 | [发文时间] | 2022-09-05 |
[标 题] |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187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1元。
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即:残疾人员每人每月40元;一至二级重残人员、患有重大疾病人员和7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60元,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00元,此五类对象不交叉重复享受,但属残疾人可同时享受残疾人员分类重点救助。
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32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区级补贴标准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8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区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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